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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劣质农药 赔偿损失三万
发布时间:2003-09-16 08:50:49


    近日,德兴市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售劣质农药,造成果农果苗大面积枯死的经济损失赔偿案,判处销售劣质农药的余某赔偿果农经济损失3万元。

  去年5月30日,乐平市洪岩镇果农何某到德兴市香屯镇余某经营的种子服务站购买了二瓶“莠去津”除草剂。即将除草剂用于苗龄为半年的果树苗地喷施除草。施药后不久,何某种植的果树苗发生大面积的枯萎死亡。这年7月21日,乐平市植保植检站根据何某的报告,派员前往实地进行了察看,根据苗木死亡的症状确定为药害状,并对枯死的果树苗进行了测算,苗木价值共计人民币3.8万元。随后,乐平市植保植检站将该“莠去津”样品委托省农药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产品质量检验,经查该除草剂有效成分含量不合格。为此,何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余某赔偿其经济损失3万元。

  法院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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