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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首例侵犯商业秘密案审结
发布时间:2003-09-15 13:18:09
江苏省徐州市首例因侵犯商业秘密案被检察机关指控的三名被告人,近日在邳州市人民法院受审。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敏、汤先彬和张华修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江苏省春兴合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兴公司)是国内从事铅再生资源研究、开发和综合利用的最大企业,公司拥有2亿元的资产,具有国内一流的生产技术和世界先进水平的设备,被国家列为"八五"无污染再生铅科技攻关项目示范工程基地。目前是我国铅冻炼行业唯一凭借专有技术在国外成功办厂的企业。三名被告人原系春兴公司的职工,李敏担任销售部副经理,汤先彬是技术工人,(关键工序配科员),张华修担任合金车间技术主任,三名被告均掌握该公司有关铅镉合金生产方面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他们于2000年5月与春兴公司分别签订了保密合同,并依法负有保守企业秘密的义务。 被告人李敏、汤先彬和张华修,因对春兴公司的工作安排、福利待遇不满,从2001年起就产生违反保密约定,并多次与春兴公司的产品销售客户--浙江省天龙电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龙公司)密谋,双方商定利用春兴公司专有技术为天龙公司生产原需从春兴公司购买的原材料铅镉合金,天龙公司为其提供优越的食宿条件和报酬。2002年3月,被告人李敏根据春兴公司专有技术对生产设备特殊的要求,私下安排公司职工梅义堂,郭文臣(另案处理)等人,利用春兴公司生产设备、设计加工等方面的特别技术渠道,为天龙公司制造安装好有关生产设备。此后,被告人李敏、汤先彬一起到天龙公司,利用汤先彬原在春兴公司掌握的技术,为天龙公司生产铅镉合金。同年6月,被告人李敏又将技术比较全面的张华修邀请到天龙公司,对该公司生产铅镉合金进行现场技术指导。截至同年7月,三名被告人共为天龙公司生产铅镉合金300吨左右,全部供给该公司生产蓄电池的原料使用,这期间,被告人李敏、汤先彬和张华修共获取天龙公司的报酬3.3万元。 案发后,天龙公司中断了与春兴公司签订长达三年的订货合同。致使春兴公司在市场份额减少、竞争力减弱、声誉下降,以及专有技术开发研制成本和为防止危害结果扩大采取的必要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方面,都遭到特别严重的损失。经国家科学技术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鉴定:春兴公司的铅镉合金生产工艺技术中,所涉及的具体工艺参数的选取,如最佳温度,时间和转速等技术信息,属非公知技术信息。经会计师事务所鉴定:被告人李敏等给春兴公司造成直接销售利润损失30.88万元,影响销售收入221.94万元。 2002年8月,春兴公司向公安机关报了案。经过邳州警方缜密侦查,顺线追踪,先后于8月21日、8月29日、9月10日将畏罪潜逃的李敏、汤先彬和张华修缉拿归案。经审讯,三人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敏、汤先彬和张华修,均系春兴公司职工,与权利人分别签订了保密合同,并在有限期内依法承担保密义务。然而,李敏等三名被告人为牟取个人私利,擅自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被告人李敏、汤先彬和张华修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且系共同犯罪。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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