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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万多元买来无效房屋所有权
作者:原阳   发布时间:2003-09-15 11:53:58


    花6万多元从第三人处购买的房屋,又签合同,又办所有权转移手续,本以为可以高枕无忧了,谁知买了几年的房子却因第三人对该房屋没有所有权,而被别人主张无效。近日,河南原阳县法院对这起房屋权属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驳回了原阳县物资局要求被告李陆风交还两间临街房和支付房屋使用费37500元的诉讼请求。

    李陆风所购买的两间房屋位于原阳县城关镇,该房屋于1995年由原阳县物资局兴建,木材公司向物资局投入94080.50元用于修建大门和大门西侧两间临街房。1996年5月底,木材公司调整,另分立一个原阳县物资贸易中心,1996年5月28日原阳县物资局局委生活会议研究决定将争议房屋和大门产权归物资局,暂交原阳县物资贸易中心使用,未经局委同意,该单位无权对该房屋随便处理。1997年7月原阳县物资贸易中心经理李伟在未经物资局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以物资贸易中心的名义将两间房屋以6.5万元的价格卖给李陆风并签有房屋买卖合同,李陆风依据该房屋买卖合同经原阳县房地产交易所审批交纳了契税,1997年12月20日,原阳县人民政府为李陆风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物资局以物贸中心无权处分该房屋,提起行政诉讼,后经法院判决,原阳县政府撤销了该房屋所有权证书。

    现在原告物资局要求李陆风交还侵占的临街门面房,支付房屋使用费37500元。被告李陆风以原告建房的地址已被注销,对该房屋没有所有权为由,拒绝交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阳县物资贸易中心擅自将房屋卖给李陆风,李陆风系善意取得,且履行了支付借款的义务,并已办理了有关产权手续,其房产所有权凭证虽被撤销,但撤销的原因是因为房屋主管部门适用法律错误,并不能以此推定被告李陆风取得房屋的方式违法,故原告要求被告李陆风返还房屋及使用费的请求不予采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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