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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小事殴打他人 致人轻伤要赔偿
作者: 王世远 范运霞 发布时间:2003-09-03 15:30:55
近日,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因为小鸡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进行宣判,依法缺席判决被告乔某赔偿原告任某医药费等费用共计1941元。
原告任某与被告乔某系前后邻居。2003年2月26日吃过中午饭后,原告任某的小孩在大街上看到自家的小鸡,即喊任某,任某出来后骂骂咧咧的,途经被告门口,被告乔某听见后,认为原告是在骂自己,便随手拿一砖头搂住原告用砖砸原告的嘴,致原告上唇穿透,当场鲜血直流。经法医鉴定,原告任某伤情为轻微伤。事情发生后,辉县市公安局作出了治安处罚裁决,对被告乔某拘留15日,并执行完毕,但对原告赔偿问题未能解决。原告任某为此于2003年6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乔某赔偿其损失共3000余元。被告乔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进行赔偿。被告无故欧打原告,造成原告轻微伤,应当赔偿原告的医疗费用。遂依据民法和民诉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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