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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辜杨树屡伤人 村委失职要担责
作者:练常 志刚 发布时间:2003-09-03 15:17:13
一棵妨碍通行的杨树,由于未被及时砍伐而引发了一场交通事故。死者家属一纸诉状将栽树者和村委会告上法庭。近日,法院判决由被告张某和村委会共同赔偿原告李某死亡补偿费等共计8001.60元。
20年前,张某在村南自留地边栽了一棵杨树,后在村里规划时,张的自留地被划作村民李某的宅基地,张某栽植的杨树正好位于李某门前路口交叉处。因长年雨水冲涮,老树部分树根露出地面,影响通行,曾多次造成翻车事故,部分村民多次向村委反映并要求张某排除障碍,但被告和村委一直未将该树砍伐。去年8月16日早,村民李某之子驾驶手扶拖拉机行驶至此时,因坡高未能上去造成车辆倒驶,车头将其挤在树上,致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张某才将该树伐掉。李某悲痛之余,将张某和村委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补偿费、精神扶慰金共计20280元。 山东莒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之子无证驾驶机动车,因操作不当引发事故,是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但张某栽植的树长期影响通行,作为该树的所有人未及时将树处理,负有次要责任;村委会在村民多次反映该树妨碍通行后,未将其清除,没有尽到管理者应尽的义务,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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