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甩手掌柜查账受阻 上法院讨要知情权
发布时间:2003-09-03 08:54:39


    8月22日,作为一家广告公司股东的邬先生认为自己投资的公司侵犯了他的知情权,与公司法人对簿公堂。

    家住成都的邬杰于2000年8月,因为看到在昆明办网络信息公司有市场,就和两个朋友董某某、晋某某共同出资成立了名为昆明东灵网络信息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灵公司”),邬杰和董某某各出资12.5万元,晋某某出资25万元。公司在昆明市工商局登记注册后,由晋某某担任法人代表。

    公司办起来了,平时的运作都由晋某某一个人负责,作为股东之一的邬杰不参与公司的生意,听起来倒挺轻松,可是3年后问题就出来了。3年以来,当“甩手掌柜”的邬杰从来不曾被邀请参加过一次股东会,对公司的运营情况更是一无所知,年终时也未进行过任何分红。因为身在成都,平时公司从来不向他汇报情况,自己要了解公司的情况更为困难,今年以来邬杰听说公司已经开始亏损,作为股东的他心急如火,毕竟自己投了钱,生怕哪一天投下去的钱怎么没了都不知道。

    在法庭上邬杰说,根据公司的章程,公司的股东有权查询公司的财务会计报表,公司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后50天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递交各股东。但公司成立至今从来没主动向股东递交过财务报表,对他提出要查看公司财务状况的要求,公司也百般阻挠。出于无奈,只好将公司的法人晋某某告上法庭,要求公司向他提供成立至今的,真实、合法、有效、完全的公司原始凭证、账册、报表、公司管理制度等资料。

    为了怕公司转移资料,在官渡法院对此案立案后,邬杰向法院申请了证据保全,对东灵公司2000年至2003年上半年的财务报表、原始凭证及电脑硬盘予以查封扣押。

    对于侵犯知情权一说,作为被告的晋某某并不同意。晋某某的代理人说,知情权是主动权,而不是被动权,公司成立以来从没有禁止过原告查阅公司的财务情况,是原告自己不来查阅。就像股民炒股,要股民自己去了解所买股票的公司情况,知情应该是一个主动的行为,而不是被动的。所以是原告自己不行使知情权,被告并没有侵犯原告的知情权。代理人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经过审理后,合议庭认为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也就是说公司法赋予了股东对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知情权。本案的原告邬杰作为东灵公司的股东,理应享受上述权利,现被告违反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程,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

    对于本案的另一个争议焦点:原告作为公司的股东如何实现其股东的知情权,从本案来看只有公司召开股东会,股东才能了解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由于被告不能提供召开过股东会的记录,所以对被告针对此点的抗辩法庭不予支持。

    综上,法庭当庭作出判决,判令东灵公司在判决生效10日内提供给原告在诉请中要求查看的资料,诉讼费100元由被告承担。



来源: 新华网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