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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知情权告公司 股东诉求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2-08-06 11:02:39


     本网讯(通讯员 王坚)   两次发函给自己投资的A钟表眼镜公司要求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却吃了公司长达半年的“闭门羹”,公司收函后未予答复,也未安排查阅、复制相关文件。无奈之下南宁B钟表眼镜公司将A钟表眼镜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提供公司四年半的会计账簿等资料。7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判决支持了南宁B钟表眼镜公司的诉讼请求。

    南宁B钟表眼镜公司诉称,被告A钟表眼镜公司系一家成立于2000年6月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南宁B钟表眼镜公司作为被告的法人股东之一出资75万元,占股25%。原告自2008年7月入股被告后至今,被告从未召开定期股东会会议和定期董事会会议,也从未向股东正式报送年度会计报告等,更从未分配过红利。南宁B钟表眼镜公司先后于2011年10月10日、11月7日两次发函给被告要求查阅、复制被告自2008年1月以来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报告、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被告收函后未予任何答复,也未安排南宁B钟表眼镜公司查阅、复制,严重侵害了原告作为公司股东的知情权,故起诉要求被告提供自2008年以来四年半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报告、财务报告供其查阅、复制,并提供该期间的会计账簿供其查阅。

    被告A钟表眼镜公司辩称,原告在起诉前要求查阅、复制被告的董事会会议记录及会计凭证和要求复制被告会计账簿的主张已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股东知情权行使范围,原告超出范围的请求可能损害被告的合法权益,影响被告正常经营。公司法第三十四条也未规定公司对股东行使知情权超出范围的请求必须作出答复。原告作为被告的后续股东,无权要求查阅、复制其成为股东之前的公司资料。

    法院审理后认为,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法定权利,原告作为被告的后续股东,可以查阅、复制加入被告公司前的公司信息。如果拒绝公司的后续股东查阅、复制加入公司前的公司信息,可能导致股东获得的相关信息残缺不全,从而减损股东知情权的制度价值,故公司早期的信息同样关涉股东利益,股东应当有权知悉;且公司法也未限制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文件的时间范围,既无限制,自是许可。原告在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前,已两次发函给被告要求查阅、复制被告相关公司文件,在法定期限内被告怠于履行书面答复义务,应视为被告拒绝查询。原告提起知情权诉讼已穷尽公司内部救济原则,履行了诉讼前置程序,原告据此有权提起知情权诉讼,而无需以被告的书面答复为程序性前提。原告诉请查阅公司档案材料的范围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被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行权存在不正当的目的,故对原告提出行使知情权的合理请求,被告应在合理期限内予以配合。据此,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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