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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售房有诈 裁决双倍返还
作者: 张广南 聂树森   发布时间:2003-08-29 16:35:34


    近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受理一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要求某房地产开发商双倍给付购房款。

    2001年7月2日,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约定商品房建筑面积138.27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1533.50元,总售价212000元。合同签订的当天,申请人就将购房款全部付清,并由被申请人出具了收据。但在2000年10月17日被申请人某房地产开发商又将该房卖给杜某,杜某将此房抵押给中国建设银行景华路支行,并从银行办理了房产抵押贷款。

    2003年7月,申请人张某在无奈的情况下向洛阳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认为,某房地产开发商在预售房屋过程中,隐瞒事实真相,将已出售给张某的房屋又销售给杜某,属欺诈行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返还购房款及赔偿经济损失的理由正当。裁决如下:被申请人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申请人已付购房款212000元,赔偿申请人212000元,合计424000元。目前此案正在执行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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