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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费由谁来收?律师叫板供水方
作者:杨维松   发布时间:2003-08-24 09:09:23


    因不满供水方擅自更改供水收费方式而提起诉讼的枣庄市市中区法律援助中心徐广胜律师,日前收到了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法院终审判决判令某开发公司继续履行供水义务,收费方式按原告主张的“抄表到户、计量收费”的方式履行。

    居民不轮流抄表 物业管理停止供水

    去年3月,徐律师所住的枣庄市山亭区房产物业管理处未与居民协商,就以水费亏本为由,擅自将执行几年的“超表到户、计量向用户收费”改为只抄单元总表,并强制要求居民轮流收费,否则就停止供水。徐律师对这种擅自更改供水收费方式感到极为不满,曾多次要求物业管理处纠正其强制住户按楼道为其收取水费的做法,而物业公司却对此置之不理。去年8月,收取水费的过程中,物业管理处以徐律师所居住的楼道没有交齐水费为由,于当月12日早8点锁死了供水闸门,停止供水。

    律师叫板物业管理:为什么要我抄表?

    酷暑难当,居民没有了生活用水,作为律师,徐律师首先想到的是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去年8月份,徐律师一纸诉状将物业管理处及物业公司的上级山亭区房建开发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恢复供水,并在以后的管理中实行超表到户,计量收费。

    枣庄市市中区法院经过审理,很快就作出了要求“被告物业管理处继续履行供水义务,在以后的管理中按规定向原告抄表到户,并根据原告的水表计量收取水费”的判决。被告不服,向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山亭区房建开发公司未经徐律师的同意,以水费亏损为由,擅自变更合同履行方式,并因徐律师不同意按其擅自变更后的合同履行方式交纳水费而停止供水,属违约行为,且与国家行政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相违背。山亭区房建开发公司作为物业管理的代管者和供用水合同的供水方,应从管理和设备上下功夫,以减少或杜绝亏损,这也是其作为房屋开发商和物业管理的代管者及供用水合同的供水方所应承担的商业风险和义务,而其将亏损风险转嫁给住户承担,违背了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原告求由山亭区房建开发公司恢复供水和在今后继续实行“抄表到户、计量收费”的请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水费究竟由谁收?差额由谁来摊?

    对居民轮流代收水费汇总上缴,居民平均分摊分表与总表差额这一习惯做法,很多市民只有无可奈何地承受。更有甚者,有的小区一个单元9户人家单元总表数为69吨,而各住户分表总和为36吨。由于供水企业只抄总表,总表和分表的差额就要由各户分摊,无形中造成邻里矛盾猜疑,相互指责,邻里关系变得紧张,其实这都是供水企业的不合理制度惹的祸!

    关于总表与用户表的吨差,有关人士认为,有管道方面的原因,也有可能有计量水表本身的问题,当然也不排除有的居民不文明用水的可能,不管什么原因,供水部门应该尽快查明原因堵塞有关“漏洞”,而不能利用垄断优势把该“漏洞”的责任有关吨差都推给无辜的居民。

    受本案影响,枣庄市很多居民给枣庄日报社打电话反映由居民代收和平摊差额水费不合理并提出质疑,水费究竟由谁收?总表和居民家中水表的差额究竟谁承担?很多居民提出,水作为商品,居民理所当然是水的消费者,作为消费者,理所当然应享有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很多居民呼吁:落后的收费方式该改了。

    有关法律专家认为,城市居民与供水方之间是平等的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有关自来水供用合同的基本内容,应当是居民一户一表,供水方抄表到户,居民根据自己的水表计量也就是实际用水量交纳水费。传统的抄总表计量收费,由居民代收并平摊差额部分水费的方式,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不符合《合同法》、《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规定,对居民没有法律约束力。供水方凭借其行业垄断地位,强制居民按照单元总表交费,分摊总表与用户表之间的吨差的行为,违反了民法的公平的原则,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要求居民相互抄表,承担总表和用户表的差额,实行居民集中交费的行为属于将本应由供水企业自己履行的义务强加给对方履行,违反了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平等原则。供水企业不顾居民的合理要求,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强行停水的行为,不但是一种严重的违约行为,还侵犯了公民的其他合法权利,因此,供水企业强行要求居民抄表收费承担差额的行为无疑是一种违法的行为。

    即将于9月1日实施的《物业管理条理》第45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根据这条规定,今后自来水公司必须直接向用户收取或选择委托给物业。距9月1日已经没有几天了。沿袭多年的霸王条款到了该结束的时候了。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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