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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可舍五不能入 “任何”“一律”等字眼须删改
北京再向“霸王条款”开刀 涉及五个方面
发布时间:2012-06-19 17:06:01


     光明网讯 (通讯员 卢涛)   日前,北京市首个格式条款专家评审委员会召开第二次联席会议,对多款涉嫌构成“霸王条款”的格式合同进行了评审,涉及婚纱摄影、医疗服务、物业服务、出国留学、健身会员办理等五个方面。

    据北京市工商分局合同处处长廉建设介绍,京城首个格式条款专家评审委员会由房山区法院的法官、区工商分局合同科、消协的人员以及部分资深律师共同组成,去年召开第一次会议,共审定五项霸王条款,工商局要求相关经营者根据评审意见对其合同文本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了删除或改正,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这次除了评审房山工商分局在执法工作中发现的三条格式合同条款外,北京市工商局还特地将曾引发投诉和纠纷的《出国留学服务合同》、《健身俱乐部会员入会协议书》这两个格式合同文本委托委员会进行评审,以期为我们的行政执法、矛盾调处提供科学、专业、权威的支持。

    某婚纱影楼:订金本公司一律不退

    格式条款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房山区法院民二庭庭长沈波指着某婚纱影楼合同中的“订金本公司一律不退”这一条告诉记者:订金与定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订金具有预付款作用,消费者如果因合理原因取消预订,影楼应当退还;而定金则具有担保作用,金额不得超过总价款的20%,如果消费者违约定金不退,如果影楼违约,则应向消费者双倍返还定金,不管什么情况下订金均“一律”不退,显然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某医院:交费一律四舍五入

    某医院在收费处张贴的“交费一律四舍五入”的告示,也遭到了专家的一致反对,房山法院卢涛法官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医院与患者之间是一种平等的关系,对于医疗费用应当遵照实际产生的费用数额交纳,医院可以自行决定放弃属于自己的一部分权利,但不能单方加重对方的责任和义务,也就是说如果医院单方决定对收费进行四舍是可以的,但如果要五入,则必须经过对方的同意,否则即构成侵权,属于霸王条款。”

    某物业公司:不交押金不给钥匙

    在日常生活中,装修押金是很多购买新房准备入住的人都曾遇到过的,格式条款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军对某物业公司下发给业主的通知提出了意见:“入住前业主须交纳2000元装修押金,否则不给钥匙,这明显构成侵权,因为我们的业主是跟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跟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虽然在现实中业主违规装修的情况经常发生,但不能因此以不交钥匙强迫业主交纳押金,如果开发商未按期将钥匙交给购房者,购房者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据记者了解,此次评审的关于婚纱摄影等三方面的格式合同条款,均由房山区工商局、消协的工作人员在日常行政执法中发现。

    某留学服务机构:在任何情况下不予退还已收费用

    北京市工商局委托评审委会进行评审的《出国留学服务合同》中的退款条款被专家们认为存在很多问题,卢涛法官认为,当前正值高考结束,很多人可能会选择出国留学,而被评审的合同文本中的退款条款也确实曾引发过相关的纠纷,因此评审的意义重大。

    他向记者介绍说:“退款条款第一条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学校申请费、实际发生的费用不予退还,那也就是说,如果是因为出国留学服务机构的原因造成的未能出国等情况,也需要让申请人自己买单,这显然是不公平的;而该退款条款中的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申请出国留学方单方面解除合同退出申请的,不予退还已收服务费的表述也存在问题,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服务提供方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如果有合理的原因或法定的原因,应允许合同一方在承担相应责任后解除合同;退款条款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申请方因健康原因未能通过体检的,不予退还已收取的服务费,能否通过体检并非由申请人主观因素可以决定,申请人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国留学,还要被扣全部服务费,显失公平。”

    卢法官指出,比较合理的收费办法是根据申请出国留学的进展程度收费,尚未提供的服务部分在合同因合理原因解除或终止时应予退还。

    某健身俱乐部:办理移民或死亡方可退卡

    某健身俱乐部推出的《健身俱乐部会员入会协议书》中有多个条款被评审委员会认定涉“霸”,其规定只有两种情况下方可办理退卡手续,一为办理了移民手续的,二为有证据证明死亡的,房山区工商分局合同科张兵科长认为,应当允许会员自由退卡,退卡时俱乐部可扣除已消费时间的合理金额与相关费用,否则涉嫌构成强制交易。

    俱乐部对于会员在更衣柜内的遗留物品是这样规定的:更衣柜内如有遗留物品将被视为遗弃物品,俱乐部将不予保留。沈波庭长认为,既然俱乐部向会员提供更衣柜,则在会员将物品放入更衣柜后,俱乐部与会员之间即形成一种保管合同关系,如果会员将物品遗忘在更衣柜内,则俱乐部或者选择妥善保管相关物品并可要求会员支付因保管该物品而产生的合理费用,或者选择将该物品交至公安部门依法处置,如果将其视为遗弃物品不予保留,则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

    俱乐部同时规定:俱乐部保留变更营业时间、收费标准、已有项目、已有设施或课程的权利,俱乐部在作出前述任何一项变更前,将于俱乐部的告示栏中进行张贴,相关变更将自张贴当日生效。卢涛法官指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合同的变更或者补充,均应由合同双方平等协商,如果一方可以任意变更合同而无需另一方同意,则另一方的权利将毫无保障,比如说俱乐部将营业时间变更为凌晨2点至5点,将收费标准提高至显然不合理的地步,将一些会员选择的课程或项目取消,会员的权益均将受到严重的侵害。”

    该俱乐部还推出了这样一项会员声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愿参加俱乐部,并以理解和预见在俱乐部从事任何体育锻炼运动,或使用任何设施可能发生的各种危险、风险及其他后果(如受伤、染疾病等),并承诺将自行承担因上述原因而引起的任何损坏或损失。卢法官指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不是会员个人的声明可以决定的,俱乐部还必须尽到合理、仔细的审核义务,比如有一些健身运动并不适合未成年人,不能仅凭其个人声明即视其为完全民事能力人而接受其为会员。同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经营者必须定期检查设备安全,并在会员健身时给与其足够的、科学的、必须的指导与讲解,从而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工商部门将根据本次联席会议的意见,要求相关商家对涉“霸”条款予以删改,从而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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