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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溺水身亡 悲痛母亲怒上公堂
作者:董智永、张迅   发布时间:2003-08-16 11:23:47


    15岁的中学生到本村一水坑玩耍时溺水身亡,其母亲悲痛之余向法院起诉,要求村委会及水坑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日前开庭审理了这一赔偿纠纷案。

    2002年暑假期间,晋州市庄合寨村15岁的中学生和建峰与几位伙伴一起到本村一水坑中游泳,不幸溺水身亡。这个位于村边的水坑由一姓李的村民承包,每年向村委会交纳土地占用费300元,他经营的鑫源冷库的制冷废水就排放到坑中。

    事情发生后,和建峰的母亲起诉到晋州市人民法院,认为村委会及鑫源冷库未在水坑周围设警示牌、护栏,也没派专人看管,对孩子的死亡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村委会则认为,村委会每年都在喇叭上广播,提醒村民不要到水坑游泳,和建峰应该知道玩水的危险。造成如此后果是其本人冒险及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所致。鑫源冷库业主李某认为,水坑平时水深不超过50厘米,和建峰之死是因为雨季村民排水过多所致。

    晋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和建峰不顾学校暑假期间禁止游泳的规定,多次到水坑中游泳,其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其父母未尽到监护职责,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被告鑫源冷库业主李某作为水坑的承包者,未在水坑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及采取防护措施,应负次要责任;村委会作为水坑的发包方,对水坑的安全措施监督不力,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法院判决鑫源冷库业主李某赔偿原告死亡补偿费6840元、丧葬费240元,共计7080元;村委会对此赔偿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来源: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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