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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出生致残 医院难免其责
作者:谭晓兵   发布时间:2003-08-12 09:47:19


    一名男婴在某医院出生时损伤了右臂神经,虽经手术医治,但仍落下残疾,经法医鉴定属八级伤残。但省医疗鉴定机构鉴定结论不构成医疗事故,患儿父母只得向法院起诉讨说法,日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

    1999年9月26日,孕母张某因出现分娩前兆住入某医院待产,次日凌晨分娩过程中出现难产,婴儿娩出后出现重度窒息,经医院实施气管插管给面吸氧后好转.10月3日,张某出院,在出院记录中医院未对患儿问题进行医嘱。2001年5月22日,患儿随家人就诊于上海华山医院,并在华山医院所属长宁区同仁医院作了“臂丛神经松解”手术。2001年6月,患儿亲属将其病情向接产医院反映,医院于8月8日作出患儿为肩难产,出现臂丛神经损伤属并发症,医院并无过失的答复。患儿母亲张某向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对本次医疗事件进行鉴定,结果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张某和丈夫韩某遂以医院存在医疗缺陷为由,以患儿的名义起诉,要求接产医院对患儿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右臂丛神经损伤,与医院接生时存在医疗缺陷具有因果关系,判决医院全额赔偿原告共计57195.36元。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虽经江苏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院对分娩存在的困难估计不足,对患者及家属交代不详,存在医疗缺陷。因此,医院应适当承担本案的侵权赔偿责任。遂判决医院承担50%的侵权责任,共计28597.68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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