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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锯工作致伤眼 老板赔款七万元
作者:崔占魁   发布时间:2003-08-11 16:22:22


    2003年8月1日,洛阳市涧西区法院对一起在工作期间因电锯致伤眼球的的工伤劳动争议案件做出一审判决,判决李老板赔偿木工黄某约七万元,转包工程的单位承担了连带赔付责任。

    2002年11月,黄某经人介绍到洛阳市涧西区某小区施工楼李老板处干木工,双方约定月工资700元。此楼工程系洛阳市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包给牛某,牛又将此楼部分工程转包给李老板。2002年12月10日上午,黄某在工作时被电锯击伤右眼,李老板将黄某送到医院治疗,因黄右眼眼球破裂而被摘除。2003年1月27日,李老板又派人同黄某一起到郑州做了眼片。黄某的医疗费用万余元已由李老板支付,其伤情经洛阳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级伤残。后双方因是否算工伤和赔偿数额达不成协议而引起诉讼。

    涧西区法院认为,黄某到李老板工地上从事木工工作,双方约定了工资,已经形成了劳动关系。黄某在工作期间受伤,并经劳动部门鉴定为伤残五级,应当属于工伤,应享受工伤待遇。洛阳市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和牛某将工程转包给李老板的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做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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