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婚礼上的中毒案
作者:刘凤昌   发布时间:2003-08-09 09:42:31


    吉林的陈女士高高兴兴的吃完朋友的婚礼喜宴后,和其他参加婚礼的百余人一样上吐下泻,不单到医院打点滴,还耽误了工作扣了工资,本来是喜庆的事,却闹个遭罪又赔钱,实在让人窝火,于是陈女士及其他百余人分别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2001年6月24日,家住吉林市船营区北山街西安路9号的陈某应邀参加好友孙某与庄某某的婚礼,婚礼的设宴地点是江南的金桥大厦饭店(不具备法人资格),该饭店系吉林市金桥信息服务中心的经济实体。婚礼宴席就餐后陈某回到家中,即感觉到有腹痛、腹泻、恶心、呕吐的症状,便到医院就诊,经医院诊断为急性胃肠炎,后陈得知,与她一起参加婚礼的许多亲朋好友也于当日中午在该饭店就餐后发生上述症状。经吉林市丰满区卫生防疫站调查后做出鉴定,陈某发生上述症状系因食用金桥大厦饭店制作的不洁食物引起的食物中毒反应。

    本来是高高兴兴的喜事,却让人感到心中的不快, 于是陈某向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将金桥大厦饭店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吉林市金桥信息服务中心告上法庭。

    吉林市金桥信息服务中心在一审时未予答辩,也未参加庭审。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发生食物中毒反应与吉林市金桥信息服务中心制作不洁食物有因果关系,被告吉林市金桥信息服务中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或者因其他违反本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据上述之规定,原告陈某在被告经营的金桥大厦参加婚礼就餐后即产生呕吐、腹泻等不良反应,后经卫生防疫部门调查鉴定该反应是食用被告制作的不洁事物引起的食物中毒反应,故原告发生食物中毒反应与被告制作不洁食物具有因果关系。被告之行为给原告的人身造成了一定损害,原告发生食物中毒反应后即到医院进行治疗,造成原告经济损失被告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吉林市金桥信息服务中心赔偿原告陈某经济损失(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复印费)总计273.52元,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完毕。

    原审判决后,上诉人吉林市金桥信息服务中心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吉林市中级法院做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悉,另外参加婚礼的亲朋近百人也向法院提起诉讼, 并先后收到了赔偿数额不等的终审判决。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的罚金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因产品质量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的生活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的,或者因其他违反本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