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张海瑞)
近日,重庆垫江法院审理了刘某犯重大责任事故一案。
2010年10月3日,位于重庆垫江县高安镇的重庆市益发包装有限公司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厂长即被告人刘某,在明知该厂毛浆池内可能存在空气不足和含有有毒气体,在没有相关安全设施设备以及未对毛浆池内的安全性进行检查的情况下,安排工人进入池内对搅拌机进行维修作业。作业过程中刘某某、古某、韩某三人死于该毛浆池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及时报警,积极展开施救,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鉴定,刘某某、古某二人系有害气体中毒死亡。因死者韩某的家属拒绝尸体检验未能对其死因作出法医学鉴定。垫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0.3”事故调查组认定被告人刘某对此次重大伤亡事故负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公司内负责安全生产的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在未对作业场所的有害气体进行安全检查的情况下指挥工人冒险作业,导致三人死亡的重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刘某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警,积极开展施救工作,到案后又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死者亲属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又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虽然被告人刘某有自首情节、无前科、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不深等事实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但是为了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故对被告人刘某不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