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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拖欠电话费 法院裁定限期偿付
作者:简华良 发布时间:2003-07-31 16:23:32
日前,漳平市法院判决被告许某在十天内向原告漳平市电信局偿付拖欠的电话费106.05元及违约金30.95元。
经法院查明,许某所使用的电话,从2002年6月21日至2002年8月20日,拖欠电话费106.0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35条的规定,被告应负每天按所欠电话费3‰的违约金,截至2002年12月18日。漳平法院认为,被告许某拖欠原告漳平市电信局的电话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负偿付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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