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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不当新居成泽国 装饰公司赔偿九万四
作者:杨克元 陆莉萍 发布时间:2003-07-31 10:28:18
与用户签下装潢《承诺书》后,装饰公司却选用了有质量问题的水龙头并擅改建筑结构,造成了房屋装潢大面积浸水受损。日前,闵行法院作出了“装饰公司支付返修费、赔偿租金损失共计9.4万余元”的判决。
2000年年底,沈先生一家以36万余元的总价购下了房产商的一套样板房。接着,又和这套样板房的原装修单位某装饰公司签下一份《承诺书》。《承诺书》约定装饰公司15天完成整修,其装修质量及室内所出售的物品完好无损,从入户之日起两年内如因质量问题造成装潢损坏的,装饰公司全权负责保修。早在《承诺书》签定的前一天,沈先生一家就向装饰公司支付了约12万元的装修款。可当沈先生一家跨进新房时,却发现屋内大面积积水,主卧、次卧、客厅、书房、走道和主卫、客卫各处的地板、踢脚板等分别受损严重。于是要求装饰公司承担责任。装潢公司以沈先生一家使用不当所致为由拒不负责。沈先生只得诉至法院,要求装饰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及偿付自2001年2月起每月按2400元计算的房租损失。 为了解开屋内积水之迷,法院委托了质量检验的专门部门进行了鉴定。结论表明:位于阳台内所安装的洗衣机水龙头阀座密封面渗漏,上密封漏不能正常使用。装潢施工过程中,又擅自改变结构,将阳台下水原地漏改作台盆排水及封闭,当发生异常情况急需排水时,则无法排水,以致发生地板浸水受损。 经审理查明,装饰公司在装潢施工过程中,选购的洗衣机水龙头有质量问题,导致渗漏,同时擅自改变建筑结构,最终造成委托装修之房屋浸水受损。据此,法院认为,装潢公司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沈先生一家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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