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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避债务假离婚 欠债人规避法律约定无效
作者:边瑞军 李荣昌 张震   发布时间:2003-07-30 10:28:03


    债务缠身的赵某本想通过离婚财产协定把钱都留给老婆,自己一身轻,就再也不用还钱了,日前赵某的财产协定被法院判决无效。

   赵某与汪某系夫妻关系,赵某于2001年3月成立了一家电器公司,刚开始收入颇丰。可2002年5月份以来,因赵某公司的产品存在缺陷,用户纷纷退货,公司因此信誉大跌,银行、债主纷纷找上门来。赵某知道公司无法再支撑下去了,但他不想妻子和孩子受他的连累,于是在2002年12月底,和汪某商量着订了一份家庭财产归属协议,约定房子和家用电器、家具、存款均归汪某所有。2003年3月,几位债主将赵某告上了法庭,赵某见状急忙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并请求按照约定分割财产。

    法院审查后认为,赵某夫妇虽对他们的共同财产进行了书面约定,但只有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该案中,赵某夫妇对财产的约定实质是为了逃避债务,约定的内容损害了第三人即银行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属于规避法律的约定。赵某所欠的债务也是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对外承担债务。遂判决:赵某与汪某两人离婚,但双方协议被同时判决无效。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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