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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为逃债向亲属无偿转让财产被法院撤销
发布时间:2012-08-16 11:18:02
本网讯(通讯员 陈志龙 李良武)
为逃避债务竟无偿转让广告装修公司持有股份及变更该公司的法人代表给自己亲属,以为公司股份无偿转让转到第三人名下及变更公司法人代表就没事了。8月5日,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依法撤销这一无偿转让公司股份及法人代表变更的行为。
被告黄某彩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09年—2011年三年间,三次向原告卢某借款合计290万元,然而,约定还款期到了,被告黄某彩却没有履行承诺。卢某辉多次催债无果,于2012年1月16日将黄某彩告至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黄某共同偿还卢某辉借款本息,于4月29日发生法律效力。同样,被告黄某又分别于2010年11月、2011年7月16日、27日向原告苏某辉、吴某雄夫妇借款合计66万元,于2012年1月17日也将黄某告至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黄某偿还苏某辉、吴某雄夫妇借款本息于4月26日判决生效。同样在今年,今年1月17日,黄某彩夫妇仍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邱某美借款63万元,于3月26日被起诉,今年6月22日判决生效。 判决生效后,黄某夫妇未履行还款义务,反而与其妹夫张某贞、弟弟黄某化等第三人签订无偿或低价转让协议,约定将本属于被告黄某彩夫妇的广告装修有限公司无偿或低价转让给第三人其妹夫及弟弟,并于今年2月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了(出资人)和法人代表变更登记。造成原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无可供执行财产,导致三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于是,原告苏某辉、苏某辉、吴某雄夫妇、邱某美又一纸将被告黄某夫妇、第三人张某贞、黄某化诉、广告装修公司债权人告上法院,要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人无偿或低价转让公司股份行为及被告变更法人代表的行为。 经审理查明,十一年前,被告黄某彩夫妇出资30万创办一家广告公司。2003年8月1日被告黄某夫妇增加注册资本至98万元,并将广告公司变更为广告装修有限公司。2010年7月被告黄某夫妇将公司的实际出资额98万增加到600万。今年2月,第三人该广告装修公司的股东(出资人)由被告黄某彩夫妇变更为第三人黄某化、张某贞,法定代表人由黄某彩变更为第三人张某贞。 永定县法院一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该案中,被告人黄某彩夫妇欠下原告的借款事实存在,且原告的债权经法院确认有效,被告人黄某彩夫妇明知自己的债务未清偿,而将其在广告装修公司的股份无偿转让给第三人黄某化、张某贞,其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即三原告的权益,作为被告黄某彩夫妇的亲属明知其夫妇负有债务未清偿,而无偿受让被告的股份,该行为具有恶意。被告人黄某夫妇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第三人受让股权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因此,黄某彩夫妇将其所有广告装修公司的股份无偿转让给第三人,将法定代表变更为第三人的行为无效。原告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被告无偿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依法撤销被告人黄某彩夫妇在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登记的将其有的广告装修公司股份无偿转让给第三人黄某化、张某贞及变更法定代表人为张某贞的行为。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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