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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丈夫死亡抚恤金获法院支持
作者:郑春笋   发布时间:2003-07-23 09:27:37


    近日,因丈夫死亡而向所在企业追索死亡抚恤金的张某告赢了官司,禹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食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张某死亡抚恤金7800元。

    张某的丈夫孙某系禹城市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的离休职工,去年6月1日病故。为此,张某曾多次找食品公司,要求企业按政策支付相当于死者孙某10个月工资额的死亡抚恤金7800元,而食品公司总是以企业困难等理由,一再推诿,一直未付。2002年12月25日,张某曾申请仲裁,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时效方面原因不予受理。无奈,张某一纸诉状将食品公司推上了禹城市人民法院的被告席。被告食品公司辩称因企业经营困难,现无力给付,需要以后逐步予以解决。

    经审理查明,被告食品公司对原告张某要求支付的抚恤金及其金额、提供的孙某生前领取工资的凭证等,均没有异议,且承认张某在其夫死亡后曾多次找企业催要。

    禹城市法院认为,原告张某之夫死亡后,其要求被告食品公司给付抚恤金,符合鲁劳发[1993]343号《山东省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公或非因公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等有关政策规定,法院予以保护。被告食品公司以企业困难为由,一再推诿,损害了原告张某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据此,一审判决被告禹城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张某死亡抚恤金人民币7800元,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现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进入了强制执行程序。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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