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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庭数次改变证词 “变色龙”证人被拘15日
作者:法眼 发布时间:2003-07-23 09:03:12
近日,濉溪县法院对数次改变证言,妨碍法院审理案件的证人陈某予以拘留15日,罚款500元。在诉讼过程中充当“变色龙”的陈某追悔莫及。
陈某是濉溪镇城西村余庄村民,其为建房找到张某为其联系建筑队,张某为此找到被告宋某,宋某因故未接受该工程。王某得知后找到张某表示愿意承建该工程。此后王某与陈某达成口头约定,该工程由王某承建,陈某付工程款4500元。王某即联系包括原告张岭在内的几名工人开始施工。2002年4月23日下午,张岭在施工中因脚手架横担断落而被摔伤。其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由被告宋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中,房主陈某是查清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的关键证人,而陈某在一审中,证明被告宋某是工程的承包人。为此,濉溪县法院判决由被告宋某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宋某不服提起上诉。因证人陈某没有出庭作证及其他原因,案件被发回重审。重审过程中,陈某推翻以往证词,证明工程由王某承建的。为此,法院以被告宋某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原告遂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证人陈某再次推翻证词,证明工程是交给宋某承建的,案件被再次发回重审。重审过程中,陈某又推翻在市中院的证词,证明工程是王某承建的,并对此证据进行了公证。 濉溪县人民法院认为,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而陈某不尊重事实,数次改变证言,其行为严重影响了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影响了司法公正。依据《民事诉讼法》第 102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法院对陈某作出上述处理决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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