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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边捞沙留水坑 溺死儿童判赔偿
作者:简华良   发布时间:2003-07-17 11:05:37


    为了发财,一些经营者只顾“捞沙取金”,而忘了消除可能造成事故的隐患,以至使一双可爱的小生命消失在河床之中。日前,福建漳平市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卢某期被判赔偿原告卢某花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计人民币18111元,同时该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2001年1月,被告向漳平市水利电力局办理了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地点在新桥溪西埔水轮泵到后坂洋码头。2002年7月3日下午,原告未成年的儿子、女儿玩耍时不慎掉入被告在该河边采砂后形成的水坑溺水死亡。经派出所确认,河边捞砂作业现场未设置安全标志及采取安全措施。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赔偿两子女死亡所造成的损失。

    漳平法院认为,原告在两子女去河边玩耍时没有在场监护,是本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没有采取安全措施和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给居住在河边的群众安全造成危险。因此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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