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浚县105户农民打嬴“小麦假种子”案
作者:刘国禹   发布时间:2003-07-15 09:54:14


    日前,浚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假小麦种子坑农案件,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浚县农业局、第三人辉县市种子公司、第三人辉县市锦德雨种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浚县新镇镇马行村胡法文等105户村民经济损失共计115209.82元。

     2002年,浚县农业局的下属机构浚县新镇镇农业技术推广站站长李安真,为响应县乡两级调整农业结构的号召,为农民增产增收,以该站的名义于2002年7月1日与辉县种子公司第一经销处签订了一份《农作物种子预约生产合同》。辉县市种子公司第一经销处为甲方,新镇镇农技推广站为乙方,合同约定:1、由甲方负责有偿提供繁育种子,价格双方协商确定;2、甲方负责种子生产过程中技术指导,质量监督和检查;3、并负责回收经检验合格的全部种子。乙方责任有:1、提供符合要求的种子基地,并督促做好种子生产过程中日常管理工作;2、生产的合格种子全部交给甲方,不得自行销售。另约定:收购价格以高出当时当地市场价格的10%计算等。合同签订后,浚县新镇镇农业技术推广站于2002年9月15日又与该镇马行村委会签订了《农作物预约生产合同》,由村委会作为生产单位,由新镇镇农业技术推广站供给他们为“新召”一、二、三号小麦原种,其他权利义务与前款合同的约定相同。2002年9月24日,辉县市锦德雨公司供给浚县新镇镇农业技术推广站“新召”三号小麦种子7771斤,由辉县市种子公司第一经销处出具了“种子销售凭证”。当日,将种子直接发往新镇镇马行村,分发给了胡法文等105户村民,但没有向这105户村民提供种子说明书、合格证及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等,播种前后也未进行技术指导。2003年元月13日起,麦苗发生大面积枯黄,村委立即找到新镇农技推广站,该站又立即与辉县方面进行了联系,答复是:没问题,等温度达到0-7℃时抓紧浇水、施肥,不会影响产量。时至阴历正月十五日,麦苗枯死情况更加严重,原告虽然照分付进行了浇水、施肥,可麦苗枯死面积仍在继续扩大,导致400.5亩麦田损失惨重。

      原告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新镇镇农业技术推广站和辉县市种子公司第一经销处均不具备法人资格,且双方又都不具备种子生产资质,其预约生产种子的行为违反了《种子管理法》,故其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由于该合同的无效,导致新镇镇农业技术推广站与马行村委所签合同亦无效。且辉县市种子公司第一经销处又没有尽到对农户进行技术指导的责任,对造成小麦减产的损失应负90%的责任。辉县市锦德雨公司提供的“新召”三号小麦种子,未经省、国家专门机构审定,对造成的损失也有过错,应与辉县市种子公司负连带责任。新镇镇农技推广站轻信能为农民创造高效益,对合同主体及所育种子不认真进行调查,对损失也应承担10%的责任,因其不具备法人资格,其责任应由主管部门浚县农业局承担。被告马行村委会,系本村村民的代表,发现问题后能及时反映,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弥补损失,不存在过错行为,故不承担责任。经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确定损失为103438.82元,加上购种子价款7771元和律师费用4000元,共计115209.82元, 故此法院一审判决为:一、双方所签合同无效;二、第三人辉县市种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胡法文等105户村民经济损失103688.82元。三、第三人辉县市锦德雨种子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负连带赔偿责任。四、被告浚县农业局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 损失11521元。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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