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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瑕疵已告知 拍卖后果需自负
作者:陈忠仪 丁 慧 发布时间:2003-07-14 10:29:10
通过拍卖得来的房屋虽然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但是,由于房屋原所有人和拍卖公司已经履行了瑕疵告知义务,购买了房屋的刘某一家最终没能打赢官司。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拍卖房屋质量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房屋的原所有人和拍卖公司不需要承担房屋瑕疵修复和赔偿的责任。
刘某一家以近44万元的价格从上海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举办的一场房地产拍卖会上顺利拍下了位于本市闵行区的一套房产。由于拍卖公司在《拍品目录》中写明房屋有部分渗水现象,拍卖公司仅以房屋的现状拍卖。因此在拍卖会举行前,刘某特地去实地察看了一下,可他并没有发现房屋有渗水的现象。 然而,就在随即进行的装修过程中,刘某发现房屋墙壁有严重的渗水问题。于是,刘某将拍卖公司和房屋原所有人告上了法院,要求对方承担修复责任,如果不能修复,则要求调换一套面积、类型相同且在同一地区的房屋,如不能调换,则请求赔偿修复费5万元。 面对刘某提出的诉讼请求,拍卖公司和房屋的原所有人认为,其在拍卖前已向竞买人告知房屋存在瑕疵。作为竞买人,刘某应当对房屋存在的瑕疵进行充分估计和了解。由于刘某自己的疏忽,而要求由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没有任何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原所有人在拍卖前已告知拍卖公司房屋存在渗水情况,拍卖公司又将这一情况如实告知竞买人,并声明仅以房屋现状拍卖,应视为均已依法履行了瑕疵告知义务。刘某作为竞买人,对所竞买的物品负有谨慎注意的义务,应对拍品了解清楚后再参与竞买。然而刘某在得知房屋存在渗水现象后,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也未了解造成渗水的原因,即参与竞买,由此造成的后果应由刘某自行承担。据此,法院作出判决,对刘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拍卖公司和房屋原所有人不需要承担房屋瑕疵的维修和赔偿责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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