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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华县首例消费死亡赔偿案一审作出判决
作者:祝诗忠、韩烈平 发布时间:2003-07-04 14:45:29
近日,江华县法院对该县首例消费死亡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旅店业主王林、李玉赔偿受害人的母亲、妻、女各种经济损失118648元,驳回死者亲属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
2003年1月3日,刘平与罗某出差到某镇并于当晚20时许住入王林、李玉经营的旅馆,罗某与李玉谈妥住宿价格,但末登记,末交款。因三楼已无热水,刘平经李玉同意到二楼公用浴室用液化气热水器洗澡。22时许,刘平死亡于该公用浴室。刘平经人抬出公用浴室时,该浴室内留有液化气味。王林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法医鉴定结论为,刘平由于一氧化碳中毒而死亡。 事发后,刘平的亲属曾多次找店主王林、李玉夫妇协商刘平死亡后的补偿问题,但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刘平的家属遂将诉至法院要求王林、李玉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佥,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共计240867.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平,罗某与李玉就住宿费等事项达成口头协议,并一同入住旅馆,虽未登记、交款,但符合当地的住宿交易习惯,因此,刘平、罗某与王林、李玉之间形成了住宿服务合同关系,王林、李玉无照经营旅馆,旅馆内二楼公用浴室内置液化气钢瓶及液化气热水器,且该公用浴室与室外无通风孔,致使刘平在该公用浴室内用液化气热水器洗澡时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刘平正患感冒,并少量饮酒,在该公用浴室内较长时间洗澡,易致一氧化碳中毒,刘平末尽一定的注意义务,有一定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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