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旅游名山引发商标纷争
作者:刘惠贵 发布时间:2003-06-04 10:19:20
在江西省吉安市的安福县西北部,有一座距井冈山不远且同属罗霄山脉的武功山,海拔1918.3米,系江西境内最高峰。该山横亘湘赣,绵延100多公里,气势雄伟,奇峰林立,幽洞棋布,飞瀑成群,高山草甸一望无际,仙坛佛寺达数十处。史书曾有“大江南北三巨镇,匡庐衡岳武功山”的评价,并曰“武功山中跨袁吉,屹立最高”,“乃乾坤之胜境”。历朝历代,不仅湘赣两省百姓把它信奉为灵山,而且有多少文人名士也曾纷至沓来,登上极顶,真正体会一下“万里云山齐到眼,九天日明可摩肩”的意境。近些年来,通过当地政府和人民不断地努力,武功山已开辟为人们旅游消遣的好去处,并被批准为国家森林公园,成了江西省的旅游名山之一。
武功山的名气越来越大,它产生的经济效应也越来越大。周边市、县的许多生产企业及其产品,宾招设施纷纷以“武功山”命名。人们都想借“武功山”来扩大自己的企业及其产品的影响和知名度。由此引发了大山南北两麓两个企业的一场商标争夺战。 山高水好 商标各家贴用 大自然在用其鬼斧神工打造出奇景怪色的同时,还把其蕴藏的无限资源无私地奉献给人类。在武功山景区,光水资源就门类繁多,除了无数大大小小的瀑布、温度达80摄氏度的含硫热泉外,从原始森林覆盖的山顶下渗到地下几百米混合岩裂缝中的水,形成了天然矿泉水,含有十余种对人体有益的成分或微量元素。安福县就有两家企业在山里投资办了矿泉水公司。 一家名叫江西武功山泉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矿泉水公司)。该公司开始以其水源地址“仙源”两字为商标试销,情况不错。1999年下半年,矿泉水公司将原来的“仙源”未注册商标更换为“武功山泉”文字加拼音“Wu gong shan quan”的商标,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了注册申请。国家商标局于2001年1月进行了初审公告,同年4月发布了注册公告。 在武功山的另一侧,萍乡市的芦溪县早早地就看准了矿泉水市场,办了一个萍乡武功山天然矿泉水饮料厂(以下简称矿泉水厂),并于1992年10月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1993年9月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该注册商标为“武功”加其两字声母“WG”组合成的图形。 本来,两家矿泉水企业各做各的生意,各取各的水,互不相干。但武功山下的这两“兄弟”却偏偏干起“仗”来了。开始,两家企业分别在武功山南北各自的市县内销售自己的产品,后来市场都越做越大,逐渐向其他市县区甚至外省扩张,于是,两个企业的产品经常在同一个地方同时出现。当矿泉水厂发现矿泉水公司的矿泉水产品上使用“武功山泉”商标后,认为矿泉水公司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多次要求矿泉水公司停止使用该商标。但矿泉水公司认为自己没有侵权,拒绝了矿泉水厂的要求。于是,矿泉水厂向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告了矿泉水公司。 你诉我讼 商标哪家可用 矿泉水厂为了打赢这场官司,做了一番精心的准备,请了两位律师,对其提出的诉讼请求广引博证。而一直认为自己有理的矿泉水公司在一审诉讼中没有聘请律师,该公司的董事长在向有关单位咨询后,经过充分备战,只带上公司总经理出庭应诉。 矿泉水厂诉称,我厂于1991年开办成立,第二年向国家商标局申请了商标注册,第三年国家商标局予以核准。通过10年的经营,我厂生产的矿泉水及其注册商标,已如同武功山一样,在萍乡和吉安两市几乎是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我厂的注册商标是由文字“武功”与“图形”的意思表示合为“武功山”商标。“W”形的图案既是一座山峰的表现形式,又是“山”字的抽象表述,其与“武功”两字一起构成了“武功山”注册商标的整体,矿泉水公司使用的商标为“武功山泉”,“山泉”或“泉”是矿泉水或水饮料的代名词,明显不具有商标的显著性特征,应该删除“山泉”或“泉”字,这样,就剩“武功”或“武功山”了。可见,矿泉水公司使用的商标与我厂注册商标相近似,且用于同一类产品即矿泉水上,属于严重的商标侵权行为。由于矿泉水公司的侵权行为,使矿泉水厂的产品信誉受到严重影响,销售量大幅下降,遂请求法庭判令矿泉水公司: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在相关媒体上向矿泉水厂赔礼道歉;3.赔偿矿泉水厂10万元。 针对矿泉水厂的诉求和理由,矿泉水公司洋洋洒洒地进行了一大番辩驳:我公司的“武功山泉”商标与矿泉水厂的“武功”商标不构成相近似,不存在所谓的“商标侵权”。商标是否近似,应从商标的外观、读音、含义三方面来审查。外观上,对方注册的商标是文字“武功”与字母“WG”图形构成的组合,并非“武功山”牌,而我方使用的是“武功山泉”四个字加全拼音的文字商标,直觉感观差别较大;读音上,对方的商标是两个字,我方的商标是四个字,不太可能混淆;含义上,对方的“武功”文字一般都会理解为武术的“武功”,其“WG”字母叠加而成的图形,也不会被理解为“山”,而是有一种飞行动感,寓意是“企业腾飞”,我方用的是直接表述性名词,“武功山泉”即真正来自武功山的矿泉水,具有产地属性的商标特征。另外,我方使用的“武功山泉”商标已按法定程序申报国家商标局注册,国家商标局已受理并公告,对方诉我公司侵权无合法依据。双方唇枪舌剑,各执一词,法官几经调解,均无法达成和解协议。 槌响音定 商标两家都用 2002年10月25日,萍乡市中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从商标的基本因素上看,矿泉水厂的“武功”与矿泉水公司的“武功山泉”,仅作文字字面的片面解释,不能认定两商标的含义完全相同或相近。从矿泉水厂商标的“WG”组合中“W”图形上看,从不同的角度想象有不同的理解,光从图形上也难以断定其含义就是“山”。但是对商标含义的理解,应从相关公众的角度全面地考查商标文字、图形、商品特性、市场状况等各方面因素。把矿泉水厂的文字“武功”、“WG”图形、商标使用的矿泉水商品、商品的产地结合考虑看,相关公众对商标中的文字“武功”加“WG”图形更易作出“武功山”的理解,而不会片面理解为武术方面的“武功”,因为商品产地在武功山脚下,而武功山又是当地的旅游名山,从“山”的方面想象,“WG”图形也有像“山”的感觉。 对于矿泉水公司使用的商标,法院认为,“武功山泉”中“泉”直接表示了该商品矿泉水的特点,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矿泉水公司应该放弃该部分的专用权,其商标含义体现的明显就是“武功山”,与矿泉水厂的注册商标相关,公众理解的含义是相同的。且双方商标的重点均在于突出“武功山”,在商标基本因素外观、读音、含义三方面中,只要有一方面相同或近似,而该方面在商标的整体印象中起了支配作用,就可构成近似商标。矿泉水公司未经注册商标人矿泉水厂许可,在同一种商标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武功山泉”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由此造成了矿泉水厂的一定损失,也应相应赔偿。 一审法院的判决支持了矿泉水厂的全部诉讼请求。矿泉水公司败诉,并要负担诉讼费3510元。矿泉水公司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江西高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两个商标进行分析比较,矿泉水厂的注册商标是一个组合商标,包括“武功文字和WG字母”,矿泉水公司的商标是文字“武功山泉”加拼音“Wu gong shan quan”组成,两商标在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及整体结构四个方面区别明显,即使用在同一类商品中,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来判断亦不易造成混淆,故两者不构成近似。原审判决是将矿泉水厂的“武功”商标结合产地等方面综合认定其含义是“武功山”,然后又将矿泉水公司的商标去掉“泉”字,而认定两者相近的。“武功山泉”的“泉”虽然直接表达了该商品的特性,但在判断其相近似时,不能简单将其去掉,从而破坏商标的完整性。原审法院认定“武功”商标的含义就是“武功山”,对相关公众而言过于抽象。因此,原审认定两者构成相近似是不正确的。讼争双方均在武功山区,武功山属跨域山名,谁也不享有“武功山”名专用权。 2003年4月14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1.撤销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民事判决;2.驳回矿泉水厂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共7020元,由矿泉水厂负担。 该起因旅游名山引发的商标侵权纠纷案终于槌落争止,结果是谁也不排斥谁。但武功山却因此名声更大,两家矿泉水企业也因此影响大增。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