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股民资金不翼而飞 证券公司赔偿损失
作者:张勇 发布时间:2002-10-22 14:27:09
近日,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股民资金被冒支引发的委托代理损害赔偿纠纷案,股民丁某要求证券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获得法院支持。
1997年2月27日,家信日照港务局第一生活区的丁某在某证券公司开设了股票账户,截止到2000年4月底,账户余额为19730元。然而,当丁某于2000年6月8日准备购买新股票时,却发现账户上的资金已被他人提走。令人感到蹊跷的是,提走资金的人与丁某不公同名同姓,而且不知什么原因两的身价证号码竟然完全相同。丁某与证券公司多次进行交涉未果,遂作为原告,以证券公司为被告、提走资金的丁某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3月之前是,在证券公司一个股民可以多头开户,第三人早在1994年8月25日就在证券公司开设了股票账户,后期账户上仍有500股马钢股份。到了1997年3月,证券公司更换操作系统,将姓名与身份证号码一致的账户自动合并为一个账户,由于原告与第三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完全一致,所以二人的账户被合并。第三人发现账户上有资金,遂于2000年5月2日、5月17日分两次将19700元现金提起。法院认为,原告在证券公司开户并存入资金,双方属委托代理关系,证券公司对原告账户的资金未能妥善保管,造成资金短缺,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与第三人在本案中无直接权利义务关系,证券公司在履行赔偿义务后可向第三人另行主张权利。遂判决:证券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9700元,驳回原告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证券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但不知何故,二审开庭时,证券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日照市中级法院遂依法裁定该案按撤回上诉处理,证券公司应按一审判决赔偿丁某损失19700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