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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温州鹿城区公安局长被判死刑
作者:张和平 钟轩 发布时间:2002-05-28 09:32:29
5月27日下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温州市鹿城区原公安分局局长王天义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一审宣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追缴被告人王天义的全部犯罪所得和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被告人王天义,现年50岁,原系温州鹿城区委常委、政法委副书记、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局长。2000年9月30日王被依法逮捕后,温州市检察院因其涉嫌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王天义共收受15人贿赂的钱财,折合人民币240.2090万元,美元1.5万元。还有折合人民币计1千多万元财产来源不明。2002年4月23至25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庭审中,王天义辩称,公诉机关的指控与事实不符。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认定,王天义在任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副局长、局长期间,利用职权及其影响,收受15人的贿赂并大肆聚敛财产。其中,受贿数额最大的是,7次收受或索取温州市龙湾宏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一处负责人林某的贿赂用于购买古董、字画,计人民币127.6万元。王天义辩称,拿林某的款有的是自己与林某、马某共同投资字画,有的是林某委托自己买画,买来后先放在他那里保管并供其欣赏。法院查实,林某的证言清楚地证明了系有事求过王天义帮忙,并从他那里得到了利益,给王天义的钱款是为了感谢他而送给他的,自己不懂字画、古董,也没有进行过字画的投资。另外,知情人马某也证明自己没有与王天义、林某共同投资收藏字画。因此,王天义的辩解理由纯系狡辩。 但法院对检察机关指控王天义以购画为由,指使汪某到林国林办公室取走(即受贿)人民币43万元一事,不予以认定。认为这一受贿情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对检察机关指控王天义收受李建民在王天义之子出国时赠送的5千美元和2000年春节收受李建民人民币3万元之受贿情节不予以认定,认为王与李建民系多年的朋友,上述事实并非王天义为李建民谋取利益而收受贿赂,并且在李建民的女儿出国时,王也有美元相赠,因此缺乏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客观构成要件。另外,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尤某补送王天义20万元人民币系受贿性质,证据也不足。法院剔除上述四笔主要受贿款后,最后认定王天义受贿额共计人民币183.524万元,美元1万元。 法院还查明被告人王天义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其中人民币993万多元(主要包括字画、古董、文物、西方艺术品等实物折价)、外币(38.16万美元、32.51万元法国法郎、11.25万元荷兰盾、5.58万元港元、5.27万元德国马克)折人民币419.23万多元、入股投资款、债权151.8万元、购买或订购的营业房及住宅14套(已支付现金507.63万元)等,总计人民币1412.25多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天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或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还有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行为又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完)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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