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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进一步明确袭警罪中“暴力袭击”行为
作者:董凡超 发布时间:2025-01-17 13:58:3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近日公布,进一步明确袭警罪中“暴力袭击”行为,保障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保护人民警察人身安全,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社会秩序。 《解释》规定,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一是实施撕咬、掌掴、踢打、抱摔、投掷物品等行为,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的;二是实施打砸、毁坏、抢夺人民警察乘坐的车辆、使用的警械等行为,足以危及人身安全的。与人民警察发生轻微肢体冲突,或者为摆脱抓捕、约束实施甩手、挣脱、蹬腿等一般性抗拒行为,危害不大的,或者仅实施辱骂、讽刺等言语攻击行为的,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 《解释》第三条明确,实施袭警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是造成人民警察轻伤的;二是致使人民警察不能正常执行职务,造成他人伤亡、犯罪嫌疑人脱逃、关键证据灭失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三是纠集或者煽动多人袭警的;四是袭击人民警察二人以上的;五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此外,《解释》还对“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醉酒的人实施袭警犯罪等情形进行了明确。《解释》自1月18日起施行。 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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