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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固法院开展修复生态环境损害增殖放流活动
作者:李定远 郭蕊 发布时间:2024-05-21 14:28:38
增殖放流活动现场。 增殖放流活动现场。 5月17日上午,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联合县检察院、农村农业局执法大队,在城固县汉江支流小北河段进行了一场特殊的增殖放流活动。 此次增殖放流活动要从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讲起。2023年9月夜间11时许,被告人李某到老庄镇文川河河道及支流水渠内非法捕获鱼类153尾,重15.92公斤。经公安机关侦查,被告人李某非法捕捞的河道为禁渔区,时间为禁渔期,捕捞方式为禁用的电鱼方法,造成渔业资源损害7000余元。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产品罪向城固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生物多样性关系人类福祉,应当坚持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障生态环境。就刑事部分,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检察院作为附带公益诉讼起诉人,已与被告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李某对其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的生态环境受损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先行支付直接损害648.32元,购置鱼苗用于增殖放流,恢复生态;间接损害6483.2元由李某通过其与乡镇签订协议的方式,在乡镇义务担任河道协管员和保洁员3个月来代偿修复。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法官对被告人李某进行多次释法答疑,督促其积极履行受损生态修复责任,但李某因家庭困难无法支付损失费用。为此,法官多次实地走访,并与属地村镇进行会商,从兼顾受损生态环境及时修复与保障被告人基本生活为出发点,促成李某与所在镇村签订了“义务河道协管员村居环境义务保洁员委托替代性修复协议”。 宣判后,城固法院联合检察院、农业农村局在小北河段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共同将100斤鱼苗放入河中。增殖放流弥补了因非法捕捞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失,劳务抵偿符合“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赔偿”的环境立法宗旨。看着鱼儿在水中自由游动的生动画面,大家心里感受颇深,严惩不是目的,探索刚柔并济的生态修复补偿机制,共同守护生态水域健康发展,这才是司法守护生态环境的力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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