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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体侵权不可取 滕州法院“示范调解”促双赢
作者:王诺 王悦   发布时间:2024-05-20 14:11:16


  “都是汉字,凭什么不让用?原告凭什么认为这是他的字?”在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调解室,面对调解员,滕州某公司负责人声音中气十足。

  原来,上海某公司设计了一款汉字美术作品并在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滕州某公司在浙江某网络有限公司销售河南某公司制造的商品,该商品系河南某科技公司委托制造,商品外包装上使用了未经上海某公司授权的字体。上海某公司遂以侵犯其享有的字体美术作品复制权、发行权为由将河南某科技公司、河南某公司、滕州某公司、浙江某网络有限公司起诉至滕州法院,诉请四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损失。

  案件受理后,原告同意进行诉前调解。考虑到被告多为外地公司,往来不便,调解员利用最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在线调解功能与被告取得联系,告知其原告诉请,但被告并不认可原告起诉其侵权一说。

  为尽快化解纠纷,调解员立即将案件情况汇报给承办法官。承办法官经过比对字体、咨询专业人员、搜索类案材料后,再次将双方邀请到一起进行线上调解。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和调解员分别向各被告耐心说理,细致分析,举示类案判例,在诸多证据和佐证面前被告终于认识到自己的侵权行为。

  被告河南某公司承认确有侵权行为,但其仓库目前还有大量库存,如果销毁案涉商品,会给其造成巨大损失。“我们是侵权了,但是那么多货,不让我们卖,我们损失可就大了,这下可怎么办?”

  此时,原告上海某公司仍坚持自己的诉请,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损失,“我们还有很多案子需要处理,能调就调,不能调我们就不调了,让法院判吧。”据了解,该案仅是原告起诉系列案件的其中一起,原告涉及的该类案件还有另外5起。考虑到被告急于挽回损失,原告诉请赔偿损失的实际情况,承办法官决定以该案为突破口作为示范案件,力争通过调解方式实质化解纠纷,实现双赢。

  确定调解方案后,承办法官立即与原被告双方沟通联系,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河南某生物公司购买案涉上海某科技公司字体美术作品及字库永久使用权,并当场支付使用费用,推动“侵权向许可转换”。随后,承办法官积极引导其他5起案件,参照该纠纷调解方案达成调解协议。

  为有效应对知识产权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态势,滕州法院强化能动司法,积极运用“类案示范+诉前调解”模式,努力从源头化解矛盾纠纷。在该批案件处理过程中,成功促成被侵权方和侵权方握手言和,并就作品的后续使用达成合作协议,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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