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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效执行,让劳动者安“薪”不忧“酬”
作者:穆童 王欣钰   发布时间:2024-04-30 10:37:11


    “五一”劳动节临近,为了进一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开展专项执行行动,为劳动者保驾护航。4月28日,执行干警通过不懈努力执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为申请执行人李先生解决了因此而带来的烦“薪”事。

  2022年12月,李先生因被拖欠工资、降低薪资待遇等原因,向其就职的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提请辞职,并多次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赔偿等。但物业公司一直置之不理。李先生申请劳动仲裁后,物业公司对裁决结果并不认可,将李先生起诉至中原区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物业公司向李先生支付所欠工资、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共计54551.72元。但判决生效后,物业公司仍未主动履行,李先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案件受理后,执行干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物业公司名下的财产状况,但没有查询到物业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是,执行团队长柴广智带领团队人员联系了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督促其主动履行义务,并尝试组织双方进行当面沟通。然而双方碰面后情绪激动,沟通并不顺利。申请执行人李先生表示自己为讨薪一波三折,已经耽误了一年的时间,要求公司尽快按判决履行。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坚持认为,李先生入职时填写的《人员入职信息表》《务工须知》等文件即为劳动合同,不应支付双倍工资,李先生工作期间因个人原因还给公司造成了一定损失,劳动报酬应予以抵扣。

  见此情形,执行干警拿出了《劳动合同法》及生效判决,对被执行人进行释法说理,一方面向被执行人讲明劳动合同的基本特征和必备条款,《人员入职信息表》《务工须知》等文件不符合劳动合同的基本要求,不是劳动合同;另一方面向被执行人强调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如果认为员工在履职过程中给公司造成了损失,要求员工承担赔偿责任,既需要证据支持,也需要在诉讼过程中主张,不能以此抗拒执行。经过耐心释法,刘某不再坚持自己的意见。但对于如何履行,双方又产生了分歧,刘某希望能分期履行,但李先生坚决不同意分期履行。考虑到双方的意愿及被执行人的运营情况和实际履行能力,执行干警对刘某再次进行了劝说,并提醒刘某珍视公司的信誉,一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会给公司带来很多不利的影响。刘某听完觉得再无其他借口,同意一次性履行,并当场履行完毕。至此,案件圆满执结。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内容,有的劳动合同内容简单,缺少必要内容,劳动者签订时要多加留意,慎重对待,尤其是初入职场的新人,一定要认真审阅,仔细辨别。同时,也要告诫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既是对双方的约束,也是对双方权益的保障,用工时不签订劳动合同非但不能规避责任,还会付出更高的代价,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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