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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售“祖传秘方”药品 三名被告人被判刑
作者:贾滨菡   发布时间:2024-03-27 13:22:37


  不法分子打着所谓的“偏方”“祖传秘方”的幌子自制药品非法销售贩卖从中获利,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近日,三名制售“祖传秘方”药品的被告人被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0年以来,被告人崔某某在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情况下,按照“偏方”,以伸筋草、透骨草、感冒通(氨酚黄那敏)、地塞米松等药品按照一定比例混合后,使用粉碎机、塑料板等工具将上述药品磨成粉末,后制成胶囊药品。崔某某声称该药品具有治疗风湿腰腿疼痛的功效,通过开设在河北省某镇的皮肤病专科门市进行销售,后又通过微信等方式将药品销售给被告人张某、谢某某等人,非法获利人民币3万元。

  2021年10月以来,被告人张某在明知其本人及崔某某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仍从崔某某处购买其自制的胶囊药品,再利用自己购买的白色小瓶进行二次分装,并在药瓶贴上“营林中药胶囊”的标签,通过其开设的某养生馆销售,后又通过微信等方式销售给罗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元。

  2021年2月以来,被告人谢某某在明知其本人及被告人崔某某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仍从崔某某处购买其自制的胶囊药品,并在药瓶贴上“祖传秘方专治”的标签后加价销售,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

  四川省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测结果显示:从涉案胶囊药品中检测出马来酸氯苯那敏及双氯芬酸钠成分。

  经四川省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药品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涉案药品没有国家标准,且无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但检出化学药成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张某、谢某某违反药品管理法规,销售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药品管理罪追究刑事责任。

  岳池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三名被告人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同时禁止三名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法官说法:

  食品药品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在生产和销售方面国家都对此有着严格的规定和程序。而不法分子利用所谓的“偏方”“祖传秘方”自制药品进行销售贩卖,该“药品”未经过试验和鉴定直接流通于市面,无相关药品标准证明文件,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带来威胁,此种行为必将得到司法机关的严厉打击。

  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擦亮双眼,在购买药品等相关产品时,一定要认准正规厂家生产,切莫轻信小地摊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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