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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用品店女老板销售假“壮阳药”获刑并处罚金
作者:唐柳丽 发布时间:2024-03-21 14:02:58
3月19日,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成人用品店老板苏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承担销售金额5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四千一百二十元,并通过《桂林晚报》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扣押在案的“中医世家”、黄金玛卡等77瓶假“壮阳药”予以没收,同时追缴违法所得。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开始,被告人苏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未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一家无名成人用品店内,以人民币35元/瓶至人民币50元/瓶不等的价格销售无正规渠道来源的壮阳丹中药片(“中医世家”)、黄金玛卡、肾宝片、金戈等壮阳药品,并对外宣称具有消除阳痿、可延长性能力等功效,从中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824元。2023年4月13日,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检查时当场查获并依法扣押“中医世家”等假药一批。 经桂林市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鉴定,从上述所查获的壮阳丹中药片(“中医世家”)、黄金玛卡、肾宝片、金戈中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经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药品属于假药。 西地那非属于国家明令禁止添加到食品中的物质,不当服用可能会伤害消化系统、血液和淋巴系统、神经系统等,对服用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从非正规渠道购进假药并予以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其销售假药的犯罪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苏某某归案后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并积极缴纳惩罚性赔偿金,具有悔罪表现,根据该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象山区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醒 药品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容不得丝毫掺杂掺假,规劝生产经营者,一定要诚信经营,贪图蝇头小利、制售假药、罔顾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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