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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纸巾背后隐藏的“陷阱”
作者:吴燕凤   发布时间:2023-11-03 14:43:02


  “扫码领取小礼品”“凭借手机号码,免费领取礼品”“添加好友即得免费纸巾”“送盆子”“送玩具”等宣传口号,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应该都听过,有些商家会通过这种方式来做推广。近日,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提起公诉,天柱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周某、张某、程某尹某三年四个月到三年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分别判处数额不等的罚金。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份以来,贵州省天柱县的杨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贵州省天柱县城区及其家中,利用手机、电脑在网上将发码人员被告人周某某、王某、刘某某、郝某某和张某某等人,以及接码人员“庄总”、“T-c”等网民拉入其组建的“医保M”“医保群3mm”“上山打老虎”等多个微信、钉钉群。发码人员将其非法获取的手机号、验证码发送至群中,接码人员杨某某、“庄总”、“T-c”等人便使用发码人员的手机号及验证注册陌陌、抖音、京东、快手、QQ等多个网络平台帐号,后接码人员再将网络平台帐号及密码高价贩卖给从事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人员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其同伙通过在各乡镇赶集时,带着纸巾、洗洁精、玩具等小礼品去摆摊,并用喇叭播放“公司搞活动凭手机号码免费领取礼品”,其要求先用对方手机号码拨打犯罪嫌疑人的电话号码,获取相关信息,便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检察官提醒】

  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社会生活已高度数字化,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使用、获取、提供、公开的行为时有发生,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这个信息化时代,要保护好个人信息,加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不要轻易提供个人信息,特别是身份证类证件信息,以免信息泄露,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观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各款的规定处罚。

  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第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手机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第五条: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第六条第一款: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本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第二款: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将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的,定罪量刑标准适用本解释第五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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