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今天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这是该修订草案第三次提请审议,相比之前,修订草案三审稿为更好体现“公正高效、便民为民”要求新增多项规定。
在“便民为民”方面,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多项行政复议申请便民举措,更好体现行政复议的制度优势:一是行政机关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行政行为决定的,应当同时提供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互联网渠道。二是强化行政复议前置情形的告知义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三是对当场作出或者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通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及时处理;认为需要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转送行政复议机关。
在“公正高效”方面,修订草案三审稿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管辖制度和审理程序的上下互通渠道。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对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同时增加规定,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审理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对其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