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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主动辞职,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
作者:彭欣 王松 发布时间:2023-08-02 15:17:46
“告辞!” 这是刘某向某通信公司递交的辞职申请。劳动者由于个人原因主动辞职,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呢?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刘某到某通信公司从事话务员工作。工作一年后,刘某向公司递交《离职申请书》,在离职理由处只书写了“告辞”二字。后经公司多次沟通挽留,刘某仍坚持离职,双方协商一致便解除了劳动关系。2022年10月,刘某向山东省平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通信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委驳回其仲裁请求后,刘某向平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平邑法院经审理认为,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者无过失的情况下,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关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七种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已作明确规定,其中第二款情形为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刘某未向某通信公司说明离职理由,仅在《离职申请书》离职原因处书写“告辞”,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亦同意了刘某的离职申请,应认定双方劳动合同系劳动者提出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并非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故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关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且刘某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某通信公司并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过错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其他情形同样均不符合。 综上所述,刘某向某通信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关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刘某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平邑法院遂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刘某不服提起上诉,临沂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一般而言,大家通常所说的“辞职”是员工要求离职的一种习惯性称呼,在法律上的规范用词应为“解除劳动合同”。 在劳动者因个人原因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时,解除理由诸如“家里有事、个人创业”等等,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是不能获得经济补偿金的。同时还要注意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期间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如果未按照上述程序自行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赔偿。 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存在特定违法行为,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此时,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可无条件向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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