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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为泄私愤纵火烧车?真“刑”!
作者:穆童   发布时间:2023-07-06 14:33:44


  都说“酒壮怂人胆”,午夜时分,男子醉酒后为发泄心中不满纵火将12辆电动车烧毁!一把火后,自己也“凉凉”了……近日,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三年。

  今年2月某日凌晨1点,酒足饭饱后的梁某回到自己居住的小区。因白天与家人发生口角,梁某心生怨恨,无处发泄心中的不满,恰巧看到楼下停放的电动三轮车,便从路边捡起一块砖头,将车玻璃砸碎泄愤。然而,仍不满足的梁某又来到小区的非机动车车棚,拿出打火机将数辆电动车的挡风被点燃,这一系列“骚操作”之后,梁某扬长而去。小区保安人员在巡逻时发现车辆着火,遂拨打110报警电话。经调查,当晚梁某损坏的电动车(三轮车)共计12辆,造成损失共计12401元。梁某在家中被抓捕归案。之后,检察院以被告人梁某犯放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的放火行为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依法应予惩处。据此,法院依法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三年。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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