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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时玩游戏,女主播的“保底收入”不保底?
作者:吴婷   发布时间:2023-06-19 15:11:09


  短视频盛行时代,给视频主播“刷火箭”“送飞机”等行为已稀松平常。从而进行直播表演的主播这一新型就业形态进入大众视野,由此产生的争议纠纷也日益增多。近日,江苏省徐州经开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主播直播时没看屏幕发生的追偿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传媒公司支付主播5300余元,驳回其要求主播赔偿的诉讼请求。

  2022年1月,小玲与传媒公司约定短视频表演合作详情,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4小时,无固定直播地点。经过传媒公司的直播技能培训后,小玲开始从事短视频直播表演活动。约定还明确规定,如达到开播要求,每月在平台提现的直播收入不足6000元,公司额外支付相应差额以确保其享有保底收入。至此,小玲便按照要求进行直播工作。直至2022年2月,小玲仅从直播平台提现580多元,但该传媒公司并未支付相应的差额部分,合计5400多元。小玲多次催要未果,遂将该传媒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诉讼请求。

  庭审中,被告传媒公司辩称双方之间是属于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是演艺合同关系或经济合同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主播、公司、直播平台之间是合作的模式,自己的传媒公司在直播平台有公会,是一个给主播提供经纪人运营的服务平台。简言之,自己的传媒公司给小玲提供的是经纪人运营服务,一起在直播平台挣取佣金后按比例共享,是平等合作关系,而非隶属劳动关系。此外,公司为了培养主播可以更安心地去发展直播,在直播时长达到要求以及直播内容没有出现混播情况下,额外补助到6000元的服务。而小玲在直播时出现没有看屏幕、打游戏的情况,属于混播。公司运营人员在其直播时提醒其不要玩游戏,小玲并未给予回应。因此,虽然小玲的直播时间是满足要求的,但其出现了混播的情况,不是有效直播,所以不能给予保底工资6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当事人双方提供的“合约”约定,小玲在被告指导下通过网络直播获取收入,在达到有效直播时长但直播收入低于保底收入时,由传媒公司补足差额。由上述内容可以看出:

  ①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系基于原告的直播活动,而对原告直播活动的时长、地点等并没有强制性的约定,原告可根据自身情况确定,双方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意义上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②原告的收入首先来自自己的直播收入,被告提供的保底收入差额主要基于合同履行初期原告直播收入低,为确保合同今后的长期稳定履行而向原告提供的资助服务,不属于因原告直播活动而提供的劳动报酬;

  ③原告在第三方平台进行直播活动,该直播活动也不是向被告提供的业务内容。故,应认定原、被告之间为平等合作的演出合同关系,而非具有人身、经济依附性的劳动关系。
小玲按照约定提供了直播活动,在获取的直播收入未到达6000元的情况下,被告传媒公司根据约定应予以补足。被告辩称小玲在直播时存在“长时间没看屏幕”的违规情形,法院审查认为,双方对直播中违规情形或标准没有明确约定,且上述情形也没有充分有效证据证实,故,对被告的抗辩观点不予采信。截至2022年2月,被告应向原告补足保底差额计5300元。

  徐州经开区法院民庭员额法院张基奎表示,近年来,网络直播新业态迅速兴起,获得的报酬往往是根据合同签署约定的。为减少纠纷产生,双方应对工作的具体要求,如直播时间、直播内容、直播方式、直播工资等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因此,特别提醒有意向成为主播的求职者一定要仔细审核合同约定再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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