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浉河区法院推进诉前解纷工作现代化、制度化
发布时间:2023-04-03 16:09:47
为进一步加快落实现代化司法管理能力,提升“两个一站式建设”工作制度化、体系化发展水平,加强诉前调解行为规范化管理能力,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将“诉前调书”、“诉前调确”工作内容纳入法官工作量及绩效考核。 将“诉前调书”、“诉前调确”工作内容纳入法官工作量及绩效考核,将进一步扩大推进诉前调解、司法确认化解矛盾、定争止纷的工作模式;落实“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工作目标;有利于全面、合理、客观、公正评价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工作业绩,确保诉源治理、多元解纷工作开展落到实处,并根据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指导、提醒、警示,促进法院诉源治理、诉调对接工作提质增效。 浉河区法院通过对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支持、指导和规范,推动了审判职能向纠纷源头防控延伸,2023年至今,该院已通过诉前调解化解各类纠纷1142件,通过司法确认为当事人“免诉讼费”化解矛盾98起。诉前解纷已逐渐成为我院化解各类集团诉讼、家事纠纷、小额诉讼的“利器”,为该院降低万人成讼率、案件繁简分流、速裁快审等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持。 “诉前调书”与“诉前调确”的区别 “诉前调确”“诉前调书”文号,即诉前调解成功后,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出具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的案件,可以分别编立“诉前调确”或“诉前调书”。两种文书均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文书中的协议内容时,另一方可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而编立“诉前调确”“诉前调书”文号,不影响当事人提出异议、申请再审等诉讼权利。如“诉前调确”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法院可以作出新的裁定。对于“诉前调书”案件,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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