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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法院发布涉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
作者:张霈霈 发布时间:2022-06-24 14:22:14
在“未成年人保护宣传月”之际,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围绕未成年人权益和家庭教育相关社会热点问题,充分发挥司法典型案例的引导、规范、预防和教育功能,进一步深化家庭教育宣传,提高未成年人自我保护、防范风险的意识和能力,为未成年人获得良好的家庭教育提供保障和支持。 案例一:未成年给未成年文身,伤人又伤己 基本案情:14岁的小孙因父母疏于管教,经常逃课打架甚至骑着摩托车出过事故。2021年夏,他与在文身店工作的16岁的小王自拟协议,文了左臂和满背的文身。小孙的学校发现其文身后,通知小孙的家长将其领回家,告知要将文身清洗后再回学校。小孙的父母称该文身给小孙及家庭成员造成了很大的精神损失,因清洗文身难度大、周期长、费用大,小孙一家就赔偿问题与小王一家和文身店多次协商无果后,2022年5月5日,小孙一家将二者告上了法庭。 调解结果: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认定该两名未成年人的文身协议无效,在邀请专业机构对文身清洗难度、周期和费用鉴定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小王一家及文身店归还文身费用、赔偿小孙文身清洗费的基础上,三方达成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本案中,小孙的文身不只是对身体和精神的损害,更反映了小孙家庭对儿童心理健康的不重视。承办法官在达成调解的同时,对小孙及其父母、小王及其父母及文身店进行了批评教育,让其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未成年人造成的伤害。孩子们心智尚不成熟,文身后容易被标签化,甚至走入歧途。从业文身师未经过专门的医疗培训,操作不规范,皮肤受感染的风险更高。未成年人的免疫系统发育尚不成熟,就更易受到侵害。"未成年人文身不是私事,也不是家事,是关系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大事。" 案例二、小学生追逐打闹致牙齿摔断 基本案情:2021年9月,下课休息期间某小学学生小付和其他同学在走廊推拉嬉戏,小王拉扯奔跑中的小付,导致小付向前趴倒在地,两颗上正门牙及一颗上侧门牙一小部分摔断。小付一家要求学校及小王一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CT费用、精神抚慰金等一系列费用。 学校却称:小付摔倒后自行起身并到洗手池漱口,然后回到教室做室内操,小付及其他同学均未告诉老师。课间操期间,老师得知情况后立即查看小付病情和学校监控、安抚孩子并告知校领导和家长,没有延误对伤情的治疗。小付受伤后,学校对此事持续跟进,老师多次与家长沟通、关爱孩子,为孩子补课。另外,还积极和小付和小王的家长沟通协调,虽然双方分歧较大,未达成调解意见,但学校在小付受伤事件中,尽到了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 小付一家为维护小付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本案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综合各方在本次事件中的过错程度,判定学校对小付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小王对小付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小付对自身的损失应承担10%的责任。 典型意义:这是一起学生追逐打闹引发的意外伤害事件,生活中也较频发,因此应当引起学校、学生和家长的高度重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小付和小王所处的班级中,部分学生尚不满八周岁,学校更应对低年级学生加强教育、管理。学生推拉打闹,而无老师对此进行及时纠正,说明学校对课间秩序的维护与管理尚有欠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小王拉扯奔跑的小付,最终导致小付摔到受伤,故其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小付在被人拉扯时仍奔跑,对该危险性认识不足,自身亦有一定的过错。 案例三、幼女结伴到景区玩被猥亵 基本案情:2021年夏,10岁的小女孩们小张和小王结伴去景区玩耍。卖票的老李以壮胆为由陪同小张和小王一起进了“鬼屋”。在“鬼屋”内,老李全程在她们身后搂着小张和小王的肩部,手放在其胸部,期间趁鬼怪模型出现女孩们害怕之际,多次抓她们的胸部。小张和小王的监护人知道后立刻报了案。 判决结果:老李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 典型意义:家长有义务让孩子明确身体的隐私部位,知道了哪些行为属于侵害行为,以及如何防范性侵害的具体方法,提高孩子的自我防范意识。在本案中,儿童结伴到景区或人少的地方游玩,具有一定安全隐患,建议有监护人等陪同。 案例四、未成年夜不归宿引发性侵 基本案情:2021年夏天,某初中四名男同学和女同学小花(化名)一起到小张家里玩,晚上吃吃喝喝之后,又以家长不在家为由,留小花在小张家里几人一同过夜。晚上,男同学小王、小张先后强行与小花发生了性关系,其他两名男同学也欲与小花发生关系之际,小张协助小花成功逃脱并报了案。 判决结果:四名男同学均被判处强奸罪,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下发家庭教育令。 典型意义: 本案反映了家庭学校监护、性教育的严重缺失,未成年自我保护意识薄弱。 家庭要做好孩子的性启蒙教育。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长要及时开始性教育,科学地回答孩子的提问,使孩子从小就树立性防范和保护意识。学校要做好学生的性科学教育。不要让生理课形同虚设,要及时正确地向学生传授科学的性知识,引导他们以正确的态度对待性、把握男女同学交往尺度;要教育学生防止性侵害。未成年人要明辨侵害行为的严重后果,增强自我保护能力,不致在不利的环境中向错误和迷乱妥协。 巩义市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员额法官刘萌岚 法官说法: 良好的家庭教育,对于孩子的全面成长至关重要。在不少涉未成年的案件中,不良少年的背后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教育缺失情况。 未成年人活泼好动,自制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差。学校在加强教育的同时也要注意加强监督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父母作为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更要尽到监护职责,让孩子学会自我保护。 未成年人夜不归宿父母应担责。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中,18岁以下未成年人"夜不归宿"被明确规定为不良行为,将不被允许。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往往身无分文、吃住无着落,可能成为犯罪活动的被害人,迫不得已也可能会盗窃或强行索要他人财务,发展到严重不良行为。对夜不归宿的孩子不予查找、放任其不良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对其父母予以训诫。既没有征得其父母同意,也未按照要求履行通知或报告义务、擅自留宿未成年人的行为属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进行训诫或予以治安处罚。在《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后,巩义法院适时据案件情况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如监护人违反本令,法院将依法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儿童防性侵更应引起父母的高度重视。根据《“女童保护” 2021年性侵儿童案例统计及儿童防性侵教育调查报告》,2021年全年,媒体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18岁以下)案例有223起,其中有105起是施害人多次作案,占比47.09%。 家庭应该在性教育中扮演最重要的角色。父母应该了解相关性知识,包括对自己身体的认知、对于避孕措施的了解、对于艾滋病的知识的了解以及识别儿童性侵害的能力等,然后用适当的方式告知孩子。 父母及其他监护人是家庭教育的实施者和管理者,是孩子首先模仿的对象,应积极配合学校工作,加强与老师的沟通交流,积极学习家庭教育知识,自身知法懂法,教育孩子守法明法,形成教育合力,为孩子讲好“人生第一课”,帮助孩子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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