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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山”引发森林火灾 清流法院生态巡回审判进乡村
作者:刘水清 肖达筠 发布时间:2022-05-07 15:20:28
巡回审判现场。 栽树千日功,火烧当日空,火灾一旦发生,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近日,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庭到清流县温郊乡桐坑村村部公开巡回审理一起失火罪案件,为当地群众送上一堂生动的法治课。 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黄某文受林某海所托,在林某海位于清流县温郊乡梧地村名为“滚水庵”的山场“炼山”。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炼山”的时间为2019年11月4日20时至24时。当日18时左右,被告人黄某文在林某海未到达山场、守火人员未全部到位的情况下,未按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野外用火的时间,擅自提前点火,造成火势蔓延至周边山场,致使发生森林火灾。经司法鉴定所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132.6亩。 清流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文未遵守审批野外用火的时间,在林区用火,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321.6亩,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失火罪。根据被告人黄某文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黄某文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野外用火。 庭审结束后,法官结合生态环境刑事审判中的典型案例,向旁听群众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安全用火注意事项,提醒广大群众要树立防火安全意识,严禁在野外随意用火,做到防患于未“燃”。 近年来,清流法院多次在农村设立巡回法庭审理案件,组织当地群众参与旁听,采用以案释法、法律咨询、法制宣传等形式,提升案件的审理效果,实现基层群众与司法“零距离”接触。该院通过巡回审判现场庭审,使旁听群众耳闻目睹庭审过程,提高今后遵守法律的自觉性,达到“审理一案件,教育一大片”的社会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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