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利用“络漫宝”为电诈团伙提供帮助 俩帮凶获刑
作者:黄小芬 吴远娇   发布时间:2022-05-07 15:16:33


  近日,由广西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甘某某、梁某某电信诈骗案开庭审理。两名被告人在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依然使用“络漫宝”提供帮助,最终分别获刑。

  “络漫宝”是可以实现原号码免费全球漫游的新兴科技产品,可将插入络漫宝中的SIM卡电话、短信等同步到“漫话”APP内。犯罪分子购买“络漫宝”设备和已经实名认证的电话卡,激活设备完成网络架构后,便可从网上登录手机APP远程操控这些设备打电话,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2021年6月3日至6月9日,被告人甘某某、梁某某明明知其上家“小可”通过网络信息冒充淘宝客服,虚构在淘宝上网购的商品质量存在问题,购买者申请退款可获得双倍赔偿的事实实施诈骗活动,为获取非法利益,仍购买“络漫宝”和手机卡,先后在南宁市仙葫大道某一出租房、崇左市某酒店等地架设“络漫宝”设备,使上家“小可”通过其使用“络漫宝”提供的互联网接入、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下实施电信诈骗,致使两名被害人被骗,被骗金额合计人民币达30余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甘某某、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仍然提供帮助,使他人得以实施诈骗,涉及金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一审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对被告人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甘某某不服,以其行为应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而非诈骗罪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甘某某主观上明知其上家实施的是诈骗犯罪,但仍自愿参与并提供帮助,与诈骗犯罪在犯意上形成联络,与诈骗犯罪构成共同犯罪,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裁定。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2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