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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在法官眼皮底下偷偷转移财产被罚款5000元
作者:刘飞龙   发布时间:2022-02-28 14:31:33


  近日,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在办理一起执行案件时,被执行人吴某华在执行法官面前偷偷使用手机转移财产7000元。对吴某华逃避执行的行为,苏仙区法院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吴某华因此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主动履行了拖欠的全部执行款。

  被执行人吴某华因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拖欠申请执行人执行款共23169.81元。执行立案以来,吴某华一直以没钱为由拒绝履行,也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2022年1月底,苏仙区法院执行法官得到线索,吴某华在湘南大市场采购进货,便立即组织干警赶到湘南大市场把吴某华带至法院,拟对其采取司法强制措施。

  问话过程中,吴某华一边声称自己无力履行,一边却小心翼翼地使用手机,其行为让执行法官察觉到了异样,上前查看后,执行法官发现吴某华已经使用手机将微信账户里的7000余元转账给他人,执行法官立马对其进行了控制并取证。

  起初吴某华还心存侥幸,不以为然。当执行法官告知吴某华及其家人,其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时,吴某华这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同意履行还款义务。随后,吴某华的家人代其缴纳了所有欠款。

  对吴某华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行为,苏仙区法院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吴某华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行为,对此作出书面检讨,并缴纳了全部罚款。至此,该案执行完毕。

  法官提醒,做人诚信为本,主动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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