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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俩被告人拒不协助法院执行被判刑
作者:刘廷伟 王丽娜   发布时间:2022-01-17 15:30:25


  近日,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拒不执行裁定罪案件两被告人潘某、陈某办理收监手续,切实维护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法律权威。

  2013年,吴某入资潘某货船并与其合伙经营船舶运输业务。2019年7月,吴某与潘某签订书面《协议》,约定该船合并由潘某经营,潘某购买吴某所持该船的50%股份305.25万元。然约定付款日期届满,潘某仅支付了20万元定金,余款285.25万元迟迟不愿给付。2019年8月21日,吴某将潘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潘某给付拖欠的股份转让款,并对潘某名下财产进行冻结。然法院经调查发现,潘某早在和吴某签订协议前便将案涉船舶售予案外人陈某,遂立即裁定冻结了潘某在陈某处的售船款320万元。然潘某仍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吴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迅即与陈某联系,却发现陈某未经法院允许擅自以现金方式向潘某支付了船款,且在法院向其送达《责令责任人追回财产通知书》后仍未追回擅自支付的售船款。且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潘某、协助执行义务人陈某均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此造成执行不到位,故法院认为二人均涉嫌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遂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对二人犯罪事实审查结束后,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潘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陈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官说法: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被执行人的义务与责任。在日常生活中,部分被执行人存在侥幸心理,采取外出躲避、转移财产等方式抗拒执行,最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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