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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纷走“云端” 威海高新区法院建立“微信群”办案模式
作者:王思佳 发布时间:2021-12-30 15:21:24
2021年12月24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当事人收悉的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明确了在线诉讼活动与线下诉讼活动同等的法律效力。 “探索构建适应互联网时代需求的新型管辖规则、诉讼规则,推动审判方式、诉讼制度与互联网技术深度融合”是《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确定的重点改革任务。为回应人民群众公正、高效、便捷的司法需求,山东省威海高新区法院初村法庭积极转变庭审思路、创新办案模式,依托微信网络平台探索在线诉讼规则,建立“微信群”办案模式,用“小”微信调解“大”矛盾。去年以来,初村法庭为 223 起民商事案件建立“微信群”,促成和解93件,其中48件通过微信群督促履行到位、标的额近5000万元。近日,一起标的额400余万元的纠纷通过微信群妥善化解并且督促履行到位。 典型案例 原告某医学检验公司与被告菏泽某医院因检验试剂集中配送协议履行产生纠纷,向威海高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货款以及相应损失400余万元,同时申请法院对被告账户采取保全措施。高新区法院初村法庭高爱华庭长收到案件后,引导双方通过微信网络平台进行调解。 12月21日,法官组建微信群开始群调解。微信群由法官、书记员和双方当事人组成,群内对双方代理人身份进行确认,引导双方就争议较大的违约损失在群内发表意见。 12月24日,法官群内确认双方调解意见。14:26微信群向原被告双方确认送达调解书,17:03微信群通知被告账户已解除查封。 12月 25日,法官群内督促履行。17:31被告群内通知原告欠款已按约如数支付,17:51原告群内回复收到款项并将发票和收据邮寄被告,22:12被告在群内表示,这次纠纷责任在自己,原告公司业务员与被告已经多次交流,被告虽然安排财务按照还款计划执行,但财务没有执行到位,“沟通很重要,诚信为本,下一步需规范财务,与任何业务往来搞好关系”,原告回复“确实应该多交流”。 至此,这起标的额400余万元、跨越780公里的纠纷,通过微信这一信息网络平台彻底终结,双方握手言和。 经验做法 一是以“微”搭桥便捷解纷。利用微信普及度高、便于操作的优势,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搭建起由各方当事人、法官、书记员、人民调解员参与的微信群,一案一群,明确职责,书记员负责核实入群人员身份、告知群审理规则、固定群内文件等。人民调解员引导双方进行调解,当事人有分歧或争议较大时法官针对焦点释法说理,并适时将解纷程序在线上线下进行切换。 二是以“稳”当头确保规范。严格群审理范围,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当事人意愿等,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不能或不宜公开审理的案件排除群审理范围。规范群审理程序,通过“线上+线下”的方式查明群成员身份,不能线下查明的通过群视频组织群成员验证身份,确保诉讼主体身份真实;对群内争议焦点明确且互不相让的,及时组织线下庭审;及时固定群审理过程并形成笔录,由诉讼参与方在群内确认。 三是以“和”为本案结事了。为帮助当事人一次性解决问题,结案后仍然保留微信群,并通过微信群进一步释法明理,消除当事人疑虑、解开当事人心结。通过微信群跟进生效裁判履行,对分期履行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在群内对后期履行义务情况进行及时告知,法官跟进督促义务方按时按约定履行;对当事人履行中存在的账户解封等疑虑,适时邀请执行法官进群,审执联动,最大限度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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