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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方依约供货被起诉 法官全面考虑化解矛盾
作者:陈娜 费兰博 发布时间:2021-12-28 13:43:52
近日,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合同案件,及时化解了企业的矛盾纠纷,受到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2018年12月,供货方甲公司同收货方乙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咸鸭蛋,甲公司依约供货9笔,乙公司也依约打了货款46万元。双方合作一段时间后,乙公司以甲公司无法提供符合双方约定的货物标准为由,要求解除合作。但当双方结算时,乙公司查验收货记录,拒不承认甲公司于2019年9月-10月分别发往武汉和温州共计三笔货物,质疑签收人身份,认为不是乙公司的员工签收的,诉至瑞昌市人民法院要求甲公司返还剩余未发货的货款和这三笔货款。 承办法官了解这一情况后,先是要求乙公司自行核实签收人身份,乙公司认为不是指定签收人和公司员工,觉得甲公司不守承诺,又找借口不履行返还货款的责任,所以要求法院尽快开庭判决。法官认为,如果本案适用证据规则确实会对甲公司不利,因为虽然甲公司提供了签收记录,但销售单上、物流单上的签收人却不是乙公司指定的,但从生活经验和逻辑上推断,货物遗失或冒领的概率又比较小。如果不能核实签收人的真正身份,在一审判决之后,甲公司肯定会不服判决上诉,那么双方的诉讼成本都会增加,而且还会变相激化矛盾。为避免诉累,在反复与两公司沟通后,甲公司先派人到武汉找到签收人,发现该签收人系乙公司下属门店的负责人,温州那批货物的签收人是乙公司指定的签收人。最终,乙公司承认是自己公司内部管理存在问题,导致收货方面存在漏洞。 考虑到两公司的代理人均不在省内,为了让当事人少跑路,法官决定采取“云开庭”,通过远程调解,双方当事人线上签字,此案得以圆满解决。截至目前,甲公司已经按协议履行了第一笔返还货款的义务。 瑞昌市人民法院以“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为契机,打造最优法治化营商环境,积极构建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护航企业发展,切实提升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和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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