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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赏主播的钱该不该返还?
作者:郑志仙 余芳芳   发布时间:2021-12-16 16:43:16


  随着网络直播的兴起,打赏也成为一种常见的行为,那么打赏主播的钱款能否要回呢?近日,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打赏主播引起的民事纠纷。

  案情回顾

  王某系个体户,徐某系一名网络女主播。2020年11月,王某在网上看直播时刷到徐某的直播间,对网络女主播徐某产生爱慕之情,多次打赏徐某,并与徐某线下添加了微信,之后双方长期在微信上进行互动。为追求徐某,王某于2020年1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陆陆续续给徐某直播打赏了20000余元,并于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期间,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等方式多次向徐某转账,金额有5.2元、88元、100元、200元、520元、1314元不等,共计转账27,000多元。上述款项均用于徐某日常生活开支。徐某亦通过微信多次向王某转账,金额有52元、131.4元、200元、520元等。期间,双方只见过一两次面,未同居生活。2021年4月,双方因事发生争吵,徐某向王某提出分手,并将王某微信拉黑。后王某要求徐某返还不当得利款项共计457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作为成年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论是其向徐某“打赏”以及线下多次微信转账的行为,均系其为了取悦徐某而自愿赠与的行为;且其打赏及微信转账的行为呈现小额、多次、长期性等特征,作为日常娱乐消费,并未超出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权的范围,故王某以上述经济往来系徐某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其返还相应款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依法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不当得利是指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本案王某观看直播后对徐某的表演产生满意、赞赏的情绪,并进而向徐某以“打赏”的方式赠与金钱,在打赏的同时并没有对徐某设定义务,故王某与徐某之间形成的是赠与合同关系。同时,从双方微信红包、微信转账支付的有5.2元、520元、1314元等金额来看,双方在交往期间的关系较符合情侣关系。在恋爱期间,王某系已婚状态,故双方的这种情侣关系有违公序良俗。徐某取得诉争款项的行为均是发生在双方的恋爱期间,王某向徐某转款是基于双方的恋爱事实,王某为向徐某表达爱意而发生,自愿给徐某日常生活开支所用,系多次转账所形成,且金额较小,故亦应认定为赠与行为。双方在订立该合同时并不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法定合同撤销事由,故王某无权请求法院撤销其与徐某之间成立的赠与合同。另,即使徐某在与王某恋爱期间可能存在过错亦不能使王某此前已向徐某支付的金钱性质发生变化,转而成为不当得利。因此,王某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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