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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依法享有及时缴纳义务法定
作者:徐伟伦 李静 发布时间:2021-09-13 10:59:02
生活中,劳动者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很可能会面临风险乃至意外。因此,让劳动者在困难时依法获得帮助就显得格外重要。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为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实现筑起了一道“法治屏障”,也给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及责任承担划定出一片“合法合理领域”,还对社保部门依法行政及依法履责等提出了法治化的标准,为人民法院审理该类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近期,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对涉社会保险的相关案件进行了梳理分析,旨在通过发布典型案件促成多方合力,更好地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体现社会公平正义。 未缴社保员工投诉 屡教不改强制执行 刘某为某石化公司员工,但该公司没有按照规定为刘某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维护自身权益,刘某向社保部门投诉,请求社保部门对石化公司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进行稽核。 在社保部门调查询问期间,石化公司认可没有按时为刘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欠缴社会保险费金额也确实是刘某主张的6000余元。对此,社保部门对石化公司提出稽核整改意见,要求公司为刘某补缴社会保险费。然而,石化公司收到书面意见后,仍然没有按照整改意见内容及时为刘某缴纳社保,社保部门即作出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依法要求石化公司为其所欠社会保险费提供担保。后经催告,石化公司均未缴纳该社会保险费。 对此,社保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执行限期缴纳通知书,即公司为刘某缴纳社会保险费6000余元。 房山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社保部门要求石化公司缴纳欠缴刘某社会保险费用6000余元,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最终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限期缴纳通知书。 法官提示,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如果发现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劳动者可本着友好协商、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与用人单位先进行协商处理,以维护合法权益。对劳动者主张的社会保险费金额,如果用人单位明确拒绝缴纳或者在约定的时间内未缴纳,或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缴纳,导致双方最终无法协商一致的,劳动者除了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法院提出仲裁、诉讼,还可向社保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来反映用人单位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 劳动者向社保部门投诉、举报时,须提供相关证明,包括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相应的工资记录、考勤记录等。涉及用人单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时,劳动者还应提供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金额,以进一步请求社保部门对用人单位涉嫌欠缴社会保险费数额进行稽核。 经营不善欠缴社保 社保部门申请强执 某幼儿园自2019年8月至10月未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40629.54元。社保部门在调查时,该幼儿园认可确实没有足额缴纳上述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同时表示由于经营不善,后续恐难以按时缴纳上述费用。 对此,社保部门对幼儿园作出社会保险费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要求某幼儿园收到该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欠缴社会保险费交至社保部门,否则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因幼儿园始终未履行相关义务,社保部门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某幼儿园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房山法院经审查认为,社保部门作出责令要求幼儿园缴纳所欠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书符合法律规定,最终裁定准予执行。 法官庭后表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用人单位如无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将面临承担多种法律责任。 针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如无其他法定事由,经调查核实后,社保部门将依法作出书面通知书,责令用人单位在一定期限内缴纳或者补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在社保部门所限定的期限内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保部门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用人单位则可能收到有权机关作出的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或者要求用人单位依法为其所欠的社会保险费提供担保的通知。用人单位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亦未提供担保的,则将可能面临支付自欠缴之日起的滞纳金或者行政罚款。 此外,经社保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缴纳通知书,法院依法裁定准予执行后,若用人单位仍拒绝履行缴纳义务,后续在案件执行阶段,用人单位或将面临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缴社会保险费的财产,并以拍卖所得来抵缴用人单位实际所欠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若一直拒绝履行法定缴款义务,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后续将可能被限制高消费或者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征信等均会受到影响。 职工丢档退休难办 未经核查重新裁量 魏某于1960年5月出生,于2020年5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然而,即将退休的魏某发现自己的原始档案在公司撤并中意外丢失。事后,魏某陆续对档案进行了补办,公司也为魏某原始档案丢失一事作出证明材料。 2020年5月,公司向社保部门提出为魏某办理退休的申请。社保部门收到材料后作出告知书,认定档案材料中参加工作时间、应缴费起始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申报材料与档案材料不符,需要补充材料再次申报,提供原始档案及相关原始手续。魏某不服该告知书,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令社保部门履行职责,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房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相关规定,职工办理退休时,原则上应当提交本人原始档案材料,用以确认是否符合退休待遇核准条件。但魏某原始档案丢失并非个人原因造成,在魏某提供参加工作等其他材料时,社保部门未经充分调查核实,仅以原始档案丢失为由要求再次申报,未尽审慎审查职责,是否准予办理退休尚需社保部门进一步调查、裁量。 据此,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责令社保部门在法定期限内对魏某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法官庭后表示,劳动者退休待遇核准,关系到劳动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保障,社保部门作为行政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审慎审查职责,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实生活中,劳动者的原始档案材料可能出现意外丢失等情况,导致办理退休待遇成为难题。根据法律相关规定,退休核准工作应以职工原始档案记载为准,并根据档案记载、其他佐证材料、相关公示、备案等材料的完整性、连续性、合理性进行核准并作出认定。 如果职工原始档案意外丢失,丢失原因并非职工个人原因造成,在办理退休待遇时,社保部门除依法履责外,还需综合考量个案的特殊情形,结合公平公正原则对相关佐证材料履行审慎审查义务。同时,对于意外丢失原始档案的情况,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积极对档案进行补办,以防止影响职工档案的完整性、连续性。 法官提示,随着劳动者权利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对用人单位而言,对其履行约定或者法定义务时提出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更需用人单位严格遵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切实规范自身行为。对社保部门而言,作为主管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时,社保部门既要依法行政和依法履行职责,又需考虑到个案的特殊情况,综合审慎执法履责。 法规集市 社会保险法相关内容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老胡点评 社会保险是国家依法设立的为退休、生育、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职工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当前,我国社会保险覆盖面日益扩大,为广大退休、患病和生育等职工撑起了生活的保护伞。然而,依然有一些企业对于社会保险认识不足、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金的积极性不高,导致拖欠社保费用的情况时有发生。与此同时,有些职工个人对于是否缴纳社保金不以为意,纵容甚至要求用人单位逃避缴纳社保金的责任的情况也并不罕见。 因此,有关部门应当深入宣传普及社会保险知识,增强企业和职工的社会保险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在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承担自己应尽的义务,按时缴纳社会保险,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社保部门、人民法院要担当作为、各司其职,对于恶意拖欠、拒不缴纳社保费用的企业依法严格处罚,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胡勇)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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