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社区矫正人员减刑案件,并当庭作出裁定,对有见义勇为重大立功表现的社区矫正对象张某某裁定减去剩余缓刑考验期。
2018年,张某某因非法买卖枪支罪被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判决生效后,张某某一直接受社区矫正。2020年4月29日晚8时,张某某驾车回家时发现路边一名骑电动车摔伤的男子,他果断下车为男子采取急救措施,为伤者争取了宝贵的抢救时间。中国共产党枣庄市政法委员会、枣庄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经调查后,授予张某某“2020年度枣庄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的荣誉称号。
枣庄市山亭区司法局和枣庄市司法局在了解情况后,于4月29日将张某某相关减刑证据材料整理成册,提请枣庄中院进行裁定。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认罪悔罪,积极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按时参加社区劳动和教育学习,其见义勇为行为构成重大立功,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减去其剩余缓刑考验期。
“罪犯张某在他人生命受到威胁的危急时刻,挺身而出,弘扬了中华民族见义勇为的传统美德。这一减刑案件的办理,实现了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目的,能够有效激励社区矫正人员服从教育改造,早日复归社会。”该案承办法官李振说。